卷二
初检第七
作者:宋慈朝代:南宋类别:法医学典籍 · 白话译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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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状的话切不可轻信,必须详细检验,务必要根据实情。
有可以任用的公吏让他们去察访,或者有不合情理的说法,暂且听他们来报告,自己再加以裁断。
告诫身边的人员,不得鲁莽行事。
初次检验时,不得以尸体腐烂不能检验为借口推脱,而且必须指明要害致死的原因。
凡是初次检验时,如果调查问明是争斗情况清楚,即使过了多日,也不得定为无凭检验,招致上司责问。必须仔细确定伤痕损伤致命之处。如果确实是因为时间久了尸体发生变化,才可说尸体不能摆弄检验。
初检尸体有无伤损完毕后,就在检验处,用席子衬垫尸体放在某物上,再用东西盖住。等完成后,四周用灰印作标记,记下有多少处,交给看守尸体的弓手、耆正、耆副、邻居看守,责成写出保证书附在案卷中,交给覆检官员,以免尸体被人破坏损伤。
如果是疑难检验,仍然不得远离,以防覆检时出现不同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