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

验他物及手足伤死第二十四

作者:宋慈朝代:南宋类别:法医学典籍 · 白话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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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说:见到血就算作伤。不是用手脚造成的伤害,其他都算作“他物”,即使是兵器但没有用刀刃也算。

伤损的期限:用手脚造成的伤期限为十天,用他物造成的伤期限为二十天。

斗殴诉讼:凡是咬人的,按照他物的法律处理。

元符年间颁布的敕令对《刑统》的补充规定:用靴鞋踢人造成的伤,由官府检验判定:如果靴鞋坚硬,就按照他物处理;如果不坚硬,就难以按照他物的例子处理。

额头、手肘、膝盖顶撞,以及用头撞击致死的,都按照他物伤痕处理。

各种他物包括:铁鞭、尺子、斧头(用刀背部分)、木杆、棒、马鞭、木柴、砖头、石头、瓦片、粗布鞋、纳底鞋、皮鞋、草鞋之类。

如果是被打死的,尸体嘴巴张开、眼睛睁开,发髻散乱,衣服不整齐,两手不握拳,有时内衣上有大小便污染。

如果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,必须查验伤处是否在头部,以及是否因为破伤风导致毒气侵入致命。

应当检验他物及手脚殴打造成的伤痕损伤,必须在头面、胸前、两乳、肋骨旁、肚脐腹部之间、大小便两处,才可以算作要害致命部位。手脚折断也可以致死,伤痕周围有血,才是生前被打造成的损伤。

用他物以及头额、拳头、手脚、坚硬之物撞击造成的伤痕颜色,最重的呈紫黑色且微肿,次重的呈紫红色且微肿,再次的呈紫红色,再轻的呈青色。超过期限的伤痕,颜色微青。

凡是用他物击打的,伤痕是斜长或横长的;如果是拳头打的,伤痕是方圆形;如果是脚踢的,比拳头打造成的伤痕尺寸要大。(凡是伤痕大小要判定为拳、足或其他器物,应当用上述物品比较确定,才可以说明尺寸)凡被打后两天才死的,伤痕尺寸稍大,毒气积蓄向内蔓延,可以估计是一两天后死亡;如果是当时立即打死,则伤痕深重,毒气呈紫黑色,即时向内扩散,可以认定为当场死亡。

身体主动去碰触物体叫做“磕”。虽然碰着了,没有破皮的地方,伤痕是方圆形;即使破了,也不会很深。被其他物体或手脚打伤,皮肤虽然受伤但不出血的,伤痕处有紫红色晕圈。

凡是行凶的人如果用棍棒等物打击,多数先打在实处。被打伤的人可能过一两个时辰,或一两天,或三五天,甚至七八天、十几天后死亡。也有用坚硬他物打击,当场就致死的,更要看伤痕的轻重。如果是先揪住被打伤人的发髻,然后散开拳脚踢打,那么多打在虚怯要害处,可能一拳一脚就致命。如果是因为脚踢中要害部位致命,一定要仔细检验行凶人脚上有没有穿鞋,以防日后审问时对方狡辩。

凡是他物造成的伤,如果在头部,皮肤不破,那么骨头和肉必定有损伤。如果在其他虚软部位,就临时查看。如果尸体左边有损伤,那就是凶手持用右边器具击打所致;如果右边有损伤,那么损伤处在靠近后方,如果在右前侧就不是;如果损伤在后侧,就要考虑凶手从身后用他物击打。关键在于仔细审查避免失误。

看伤痕的大小,测量出尺寸。还要看几处伤是否都能致命,只指出最重的一处伤害,认定为虚怯要害部位致命死亡。

打伤处皮肤与肌肉分离,用手按就会发出响声,用热醋敷盖就会显出伤痕。

凡是被打伤杀死的人,必须确定最要害的部位致命死亡。如果打折了手脚,在保辜期限内或期限外死亡,要详细说明打伤尺寸宽窄,然后断定是保养不当导致致命死亡。面容岁数,临时说明。

凡是检验他物以及拳、踢的伤痕,要仔细辨认斜长、方圆形状,皮肤有轻微损伤。在洗尸之前,用水洒湿,先将葱白捣烂涂抹,再用醋糟敷上,等一个时辰后去除,用水清洗,伤痕就会显现出来。

如果用榉树皮贴敷造成伤痕,假装是他物造成的伤痕,这种伤痕内部腐烂损伤呈黑色,四周青色,聚成一片而没有虚肿,按压不坚硬。

还有假造被打死的情况,用青竹篾火烧烙烫,却只有焦黑痕迹,而且浅而光滑平整,更不坚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