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

针灸死第三十二

作者:宋慈朝代:南宋类别:法医学典籍 · 白话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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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须传唤医生来检验针灸的部位,是否属于穴道;即使并非故意致人死亡,也必须明确指出是针灸致死,同样可以判处医生犯有不应为的罪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