必须传唤医生来检验针灸的部位,是否属于穴道;即使并非故意致人死亡,也必须明确指出是针灸致死,同样可以判处医生犯有不应为的罪行。
《洗冤集录》/卷四卷四针灸死第三十二作者:宋慈朝代:南宋类别:法医学典籍 · 白话译文返回书目/返回目录复制链接复制标题和链接微信朋友圈XReddit本文永久链接:https://shishuguan.com/books/xiyuan-jilu-baihuawen-full/volume-5/chapter-9必须传唤医生来检验针灸的部位,是否属于穴道;即使并非故意致人死亡,也必须明确指出是针灸致死,同样可以判处医生犯有不应为的罪行。上一篇《洗冤集录》病死第三十一下一篇《洗冤集录》札口词第三十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