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五十五刑法一

作者:宋濂、王祎等朝代:类别:纪传体断代史 · 白话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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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古以来拥有天下的人,即使是圣明的帝王,也不能废除刑法来治理国家,因此用道德仁义来引导百姓,但如果百姓不服从,就必须用法律来约束他们;如果法律又被违反,那么施用刑罚,确实是不得已的事情。所以先王制定刑罚,不是为了树立威严,而是用来辅助治理的。因此《尚书》说:“法官用刑罚来约束百姓,以教导他们敬重德行。”后世专门致力于滥用刑罚、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人,恐怕是模糊了本末轻重的道理吧!历代刑法的得失,从史书中可以考察得知。

元朝兴起时,起初没有固定的法律作为遵循,各衙门审理案件,沿用金朝的法律,颇为严酷刻薄。等到世祖平定南宋,疆域统一,于是简化去除繁苛的条文,开始制定新的法律,颁布给有关部门,称为《至元新格》。仁宗时,又将有关风纪的格例条画分类编集成书,称为《风宪宏纲》。到英宗时,又命令宰相和儒臣对前书进行增减,书成后称为《大元通制》。这部书的大纲有三项:一是诏制,二是条格,三是断例。诏制共九十四条,条格共一千一百五十一条,断例共七百一十七条,大体上只是汇集了世祖以来的法制事例。其中五刑的条目:从七下到五十七下,称为笞刑;从六十七下到一百零七下,称为杖刑;徒刑的年限和杖数相互关联作为加减,盐徒和盗贼在行刑后还要戴上镣铐;流刑,南方人迁到辽阳以北的地区,北方人迁到南方湖广地区;死刑,有斩首而没有绞刑,罪大恶极的,还有凌迟处死的刑法。大概古代以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为五刑,后世废除肉刑,便用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来凑足五刑之数。元朝沿袭这种制度,改用较轻的刑罚,也算是仁厚了。世祖对宰臣说:“我如果发怒,有罪的人让你去杀,你不要杀,一定要推迟一两天再上奏。”这话即使是古代仁君,也不能超过。自此以后继位的君主,对刑罚都很审慎,凡是郡国有疑难案件,必定派官员重新审理并从轻处理,死罪审查核实没有冤情的,也一定要等待批复,然后才执行死刑。而大德年间,王约又上奏说:“本朝的制度,笞杖十下减为七下,现在杖一百下的,应该只杖九十七下,不应当再加十下。”可见当时君臣之间,只知崇尚轻刑,百年之间,天下安定,这难道是偶然达到的吗?然而其弊端在于南北制度不同,事情繁琐,徇私情的官吏舞文弄墨,随意比附条文,用诡诈手段行私,而凶顽不法之徒,又多次因赦免而获释;至于西域僧人每年做佛事,有时肆意释放囚犯,以助长其奸邪,让善良之人沉默饮恨,有识之士对此感到忧虑。但元朝的刑法,其长处在于仁厚,其过失在于松弛宽缓而不知检束。现在根据实际情况,分条罗列并依次排列,使后世能考察其得失,撰成《刑法志》。

◎名例

○五刑

笞刑:

七下,十七下,二十七下,三十七下,四十七下,五十七下。

杖刑:

六十七下,七十七下,八十七下,九十七下,一百零七下。

徒刑:

一年,杖六十七下;一年半,杖七十七下;二年,杖八十七下;二年半,杖九十七下;三年,杖一百零七下。

流刑:

辽阳,湖广,迤北。

死刑:

斩首,凌迟处死。

五服

斩衰:三年。

儿子为父亲、妻子为丈夫的父亲之类。

齐衰:三年,杖期,一年,五月,三月。

儿子为母亲、妻子为丈夫的母亲之类。

大功:九月,长殇九月,中殇七月。

为同堂兄弟、为已出嫁的姑母姐妹之类。

小功:五月,殇。

为伯叔祖父母、为再从兄弟之类。

缌麻:三月,殇。

为族兄弟、为族曾祖父母之类。

十恶

谋反:

指图谋危害社稷。

谋大逆:

指图谋毁坏宗庙、山陵及宫殿。

谋叛:

指图谋背叛国家追随伪政权。

恶逆:

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、父母,杀害伯叔父母、姑母、兄长、姐姐、外祖父母、丈夫、丈夫的祖父母、父母。

不道:

指杀害一家非死罪的三个人,以及肢解人、制造畜养虫毒、施行魇魅之术。

大不敬:

指盗窃祭祀神灵的用品、皇帝的车驾服饰物品;盗窃及伪造御玺;合和御药,错误地不按本方,以及封缄题写有误;如果制作御膳,误犯食物禁忌;皇帝乘坐的舟船,误造不牢固;指责皇帝,情理严重危害,以及对抗朝廷使节,没有臣子之礼。

不孝:

指告发、诅咒祖父母、父母,以及祖父母、父母在世时,另立户籍、分异财产,或供养有缺失;在父母丧期,自己嫁娶,或者作乐、脱去丧服穿吉服;听到祖父母、父母去世,隐瞒不举哀;谎称祖父母、父母去世。

不睦:

指谋杀及出卖缌麻以上亲属,殴打、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、小功尊属。

不义:

指杀害本属府主、刺史、县令、现任老师,吏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官长,以及听到丈夫去世隐瞒不举哀,或者作乐、脱去丧服穿吉服及改嫁。

内乱:

指与缌麻以上亲属、父亲祖父的妾发生奸情,以及和奸。

八议

议亲:

指皇帝袒免以上亲属,以及太皇太后、皇太后缌麻以上亲属,皇后小功以上亲属。

议故:

指故旧朋友。

议贤:

指有大德行的人。

议能:

指有大才能的人。

议功:

指有大功勋的人。

议贵:

指职事官三品以上,散官二品以上,以及爵位一品的人。

议勤:

指有大勤劳的人。

议宾:

指继承前代之后,作为国家宾客的人。

赎刑(附)

各地方长官,犯轻的公务过失,允许用罚款赎罪。

各官员犯夜禁的,允许赎罪。

年老七十岁以上,年幼十五岁以下,不能承受杖责的,允许赎罪。

各罪人因残疾或重病,妨碍行刑的,允许赎罪。

卫禁

各掌管宫禁宿卫的人,三天更换一次值班,掌管四门的钥匙,黄昏关闭清晨开启,不敢不谨慎。凡是想上言事情的人,擅自闯入宫殿,呼喊希望皇帝听到的,杖一百零七下,发回原籍。凡是擅自带刀闯入殿庭的,杖八十七下,流放远方。凡是登上皇城角楼,因做盗贼的,处死。凡是擅自闯入宫禁警卫区,盗窃金玉宝器的,处死。凡是擅自进入禁苑,盗窃杀害官养野兽的,为首者杖八十七下,徒刑二年,从犯减一等,并都刺字;知情不首告的,笞四十七下;掌门卫接受贿赂放纵的,五十七下;坐铺守把军士不呵问的,二十七下。凡是汉人、南人投充宿卫士,总宿卫官擅自收纳的,一并治罪。凡是大都、上都各城门,夜间有紧急事务必须出入的,派官携带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,门尉辨识查验明白,才允许开启。虽有牙符但没有织成圣旨的,不论何人,都不许开启,违者处死。

职制上

各官府印章,由长官掌管收存,次官封缄,如有差故,即以公文交付次官,其次以下依次封缄,不得交付其私人。各郡县城门锁钥,一律由有关部门掌管。各有关部门,凡是荐举、刑名、出纳等文书,没有特殊情况,都必须共同签署施行。各官员到任,距离上司百里以内的,须公开参谒;百里以外的免参;上司如无理征召,导致耽误公务的,予以禁止。各内外衙门呈送签署文书,都必须由下而上讨论确定后再施行。各省府以下各衙门,凡处理公务,设置朱销簿,按治官按时考核。各官员因公务共同列坐,同职者按到任先后居上,擅自越次就坐的,予以纠正。各有关部门的公事,各官联合签名申报其上司的,都必须自己签署姓名。如有特殊情况,由对读首领官代签,并在名下说明原因;曹吏擅自代签姓名的,予以治罪。各官员接受代替职务或除授他处,从其所便,详细记载在解由中。私自赴京的,予以禁止。各有关部门的案牍档案,编排整理放入架阁。各路,由提控案牍兼架阁库官与经历、知事共同掌管;散府州县,由知事、提控案牍、都吏目、典史掌管。任满时互相交接,不敢不谨慎。各枢密院行省的文卷,除军数及边关兵机不在考阅之列外,其余一律由监察御史考阅。各官员承上司其他委派,所治理之处缺官的,允许回文申报。不得擅自令首领官吏代理事务。各官员押运官物赴京,除常规不差派者外,其余一律设置簿籍轮流差派。徇私不均的,治罪其上司。各吏员迁调,廉访司书吏、奏差要回避本道,路府州县吏要回避本籍。各有关部门遗失印信,随即寻获的,罚俸一个月;追寻不到的,申报礼部另铸。原掌印官解职治罪,未获得原印信,不得发给解由请求叙用。各毁弃藏匿边关文书的,流放。各蒙古人居官犯法定罪之后,必须选择蒙古官断案,行杖也如此。各四怯薛及诸王、驸马、蒙古、色目之人,犯奸盗诈伪的,由大宗正府审理。各将亲生女儿献给当路权贵以求进用,已经得到的追夺所受任命,仍没入其家。各官吏在任期间,与亲戚故旧及礼应往来之人来往允许,其余一律禁止。

各类官员到任时,如果收受下属赠送的见面礼,按照受贿罪减等处罚。官员在办理公务后收受当事人致谢的食物等物品,打二十七板,记过。上司和出使官员在出使地接受宴请和馈赠,按不枉法罪减二等处罚,路过时接受则各减一等,由御史台和廉访司监察。官员及有出身资格者,因事受贿并枉法的,开除官职永不叙用;虽受贿但未枉法的,停职三年,再犯者永不叙用,无俸禄者减一等。以元朝中统钞为基准:枉法:一贯至十贯,打四十七板,不满一贯的酌情定罪,照例开除;十贯以上至二十贯,打五十七板;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,打七十七板;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,打八十七板;一百贯以上,打一百零七板。不枉法:一贯至二十贯,打四十七板,保留原职级叙用,不满一贯酌情定罪,解除现任职务,另行求职;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,打五十七板,派往边远地区任职一届;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,打六十七板,降一级;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,打七十七板,降两级;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,打八十七板,降三级;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,打九十七板,降四级;三百贯以上,打一百零七板,开除永不叙用。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受贿后悔过自首,若未隐瞒虚报则免罪,若有隐瞒虚报,只按隐瞒的赃物定罪。若知道他人将要告发而自首,或退还赃物给原主,均减罪二等。得知其他地方案发而自首者,计算路程时间,即使不知情,也按知道他人将要告发而自首论处。冒名代首的不予受理。犯人确实有病故的,允许亲属代首。御史台和廉访司官吏受贿,不在准予自首的范围内。有关部门受理他人代首的,要治罪。官员恐吓有罪之人索取贿赂,未得财物的,打二十七板。举报官吏贪污,有实际收取的,有中间人隐瞒而官吏最初不知情的,有官吏已知情而暂时放在中间人家中、事毕后才收取的,有原本未提及而故意将钱物放在他人处、指为中间人而诬陷他人的,只按钱物所在之处定罪,给钱的人一同治罪。官员犯贪污罪,罪状清楚的,停职审理。奴仆出身者担任官职,犯贪污罪的,开除官职。官员犯贪污罪,生前罪状清楚,即使已死仍责令家属退还赃物。官吏犯贪污罪,遇赦免或自首免罪,中间人因他人犯罪而获罪的不予追究。官吏贪污的罚没,御史台官员审理的归御史台,中书省官员审理的归中书省。官员犯罪,罪状已明,反而诬告审理官员的,判决后仍加徒刑。官吏家属受贿,按官吏受贿罪减二等处罚。官吏最初不知情,知道后立即自首的,官吏和家属均免罪;不立即自首的,官吏按家属罪减二等处罚,家属按本法。若官吏知情,故意让家属受贿,官吏按本法处罚,家属免罪。官吏确实不知情的,只处罚家属。官员接到任命尚未赴任,因出差而犯贪污罪的,按现任官论处。边远地区调任的官员,已任命但未领到文凭而犯贪污罪的,也如此处理。吏员未出职时受贿,出职后案发,撤销所受职务。管理钱粮的官吏受贿,未枉法的,只计算赃物定罪,不停职叙用。官员受贿,得知案发后退回原主,按知道他人将要告发而自首论,减二等处罚。枉法者降原职三级叙用,不枉法者解除现任职务另行叙用。官员侵吞公款的,按枉法论处,即使遇赦仍开除永不叙用。官员在任时犯贪污罪,被审问时罪状已明而称病的,停职审讯。官员所带亲属随从,收受下属财物但未中饱私囊的,遇赦恢复职务。外任地方官受贿,被审问接近完成时,近臣奏请将其召入朝廷的,拘捕交付原审问官。官员犯贪污罪在逃的,按结案处理。官员受贿,遇父母丧事,守丧期满后审问。军官不守丧的,不受守丧期满限制。官员犯贪污罪,已招供又遇赦的,免罪追赃,按条例降职;未招供的不予追究。官员受贿,当即悔改退还贿主,原主仍坚持控告的,不予追究。官员受贿为人请托的,按赃物定罪。小吏犯贪污罪,均判罪开除。库子等职务,已有出身资格、无额外禄米的,不按小吏贪污同论。掾吏出身应入流品,或以官员身份转补的,犯贪污罪均同吏员一样开除。府州县首领官非朝廷任命者,同吏员处置。吏员受贿非真正犯法的,不除名。

流外官越级接受百姓诉讼的,打一十七板,首领官打二十七板,记过。临民官在无职田的州县,虚征赋税入己的,判罪解职,记过。官员频繁出入茶馆酒店及倡优之家的,判罪罢职。监临官私自役使弓手,打二十七板,三名以上加一等。占用弓手马匹,打一十七板,并记过。本管官吏擅自提供弓手或马匹的,各减一等。内外官吏因病满一百天的,作缺处理,一年后重新任职。官员连犯二罪,轻罪已判决,重罪才案发,按已判决为定,降职从后发的重罪计算。有过错被审问,诈死逃罪的,打六十七板,有官职者罢职不叙,赃多者从重论处。行省以下大小官署长官,无理折辱其首领官的,禁止。首领官有过失,允许申报上司,不得擅自审问。长官处决不公,首领官坚持反对不被采纳,允许直接申报上司。随朝官无故不参加公聚的,定罪待选。

官员已接受宣敕,以地方偏远官职低微,借故不赴任的,剥夺所受任命,流放种田。或在任时诈称病离职的,三年后降二等叙用,其同僚徇私出具文书的,降一等叙用。受命官员,任期已到,或有辨证、勾稽、丧葬、疾病及公私事务,妨碍不能赴任的,允许具述始末到当地官府自陈,保勘给据后再行叙用,并仍任原注地方。官府保勘不实的,一并治罪。受除官员,任期未到,擅自先往任所居住等候的,由本管上司追究。各衙门擅自将听选官员及罢闲无禄的私人差遣的,禁止。官员父母去世不奔丧,打六十七板,降原职二等,以杂职叙用。未服满丧期就赴任,打四十七板,降一等,守丧期满后叙用。若有罪诈称父母丧事,打八十七板,开除不叙。父母已故很久却诈称刚死,打五十七板,解除现任职务,以杂职叙用。凡不为父母服丧的,罪与不奔丧同。官吏因私罪被逮捕,无论是否招供,遇父母大丧,允许其奔赴服丧,守丧期满后审问,公罪则予以宽恕。官员父母去世,隐瞒丧事纵情宴乐,遇国丧在家设置音乐的,均罢官不叙。外任官员请假,应有假由,具状报告所属,并设立簿籍登记。有借故者,风宪官纠举治罪。官吏迁葬祖父母、父母,给假二十天,并扣除马程日七十里,假期内俸钱仍发给,逾期不归的勒令停职。官员任满解由(注:解由为官员离任时的考核文书),应给而不给,不应给而给,以及有过错而不记载的,治罪有关部门。解由到部,增减功罪不实的,也如此处理。罢免官吏,叙复给由时隐瞒其过错的,治罪最初发给由的有关部门。隐瞒过错求职,已任命案发的,打四十七板,追夺不叙。官员年满退休而不知止的,廉访司纠举罢黜。官员被判罪,计算停职年限,以被审问停职之日为始。远方官员父母年龄七十以上者,允许原籍官府保勘,酌情注授近便官缺以便赡养,冒滥者治罪。官员死于王事的,其应继之人,降二等荫叙。

中央和地方各衙门五品以上进呈表章,一律用蒙古字书写,不得有不敬之处,同时用汉字书写副本。各衙门进贺表笺,缮写誊录印识各按格式,凡触犯庙讳及皇帝名讳的,禁止。各衙门应出具札付,有定额译史的,一律用蒙古字书写。各衙门兼设蒙古、回回译史的,每遇行移及勘合文字,标译关防,仍兼用两种文字。各衙门公文,尊卑有序,各守定制,只有执政官出守外郡,申报中书省的公文,书姓不书名。人臣口传圣旨行事的,禁止。

各类重大机务,必须经中书省,只有枢密院、御史台、徽政院、宣政院等允许自陈本职范围内事务,其余不经中书省而直接上奏,既上奏又不经中书省直接下达有关部门执行的,以违制论处。有关部门也不禀告而擅自接受执行的,由监察御史、廉访司纠举。中书省机务,有泄露其商议内容的,根据泄露事务轻重,上奏论罪。省部官名义上隶属宿卫的,白天处理公务,夜间入值宿卫。检校官勾检中书省及六曹事务,如有拖延违误,省掾呈报中书省论罚,部吏就记录罪名开呈。

行省擅自役使军人营建修缮,即使是官署,不奏请的,仍议罪。行省差遣军官,若非军情,禁止。行省长官两人,发给金虎符掌管军队,只有云南行省官员均发给符牌。各处行省所辖军官,军情怠慢,由提调军马长官处置。其余杂犯,受宣敕官以上咨禀,受敕官以下直接判决。行省每年支出钱粮,各处正官每季照核,年终汇总于行省,按式稽考,滥支者追征,实支者登记,总其概,咨呈都省台宪官核实。方面大员受贿纵容贼寇造成祸乱的,斩首;僚佐受贿,或阿顺不能匡正的,一并治罪,遇赦仍开除。枢密院及各省所部军官,其麾下出征、戍守、出差、驻守者,饥寒不济,役使不均,以私人代役,举债倍增利息,在家者称逃,有力者称乏,只役使孤贫,只贪图财货,以此苦士卒,耗兵籍,百户有罪,罪及千户,千户有罪,罪及万户。万户有罪,由枢密院及行省帅府据实上奏,随事论罪。宣徽院所抽分马牛羊,官方严格其期限,控制其供应,谨守其约束之法,以稽查。如有欺官扰民的,廉访司纠举。翰林院应译写制书,必须呈报中书省,共同商议文稿。其文卷除非边远军情重事,均从监察御史考阅。宣政院文卷,除修佛事不在照刷外,其余文卷及所辖内外司存,一并照刷。徽政院及怯怜口人匠,旧设各府司文卷,均从台宪照刷。

各御史台的官员职责是:整饬官吏的官箴,考核官吏的政绩,在内掌管各种祭祀,在外考察出使人员,参与军国大事的奏议,受理百姓的冤屈申诉。凡是有关官府的刑罚、赋税徭役、官员选拔、会计、调度、征收、营建修缮、审讯勘问、审判定案、勾销账目,以及众官是否廉洁贪婪、禁令的松弛与严格执行、编户百姓中的孤寡贫困流亡、豪强兼并土地等事项,全部加以纠察弹劾。

各行御史台的官员,主要职责是监察行省、宣慰司以下所有军民官吏中作奸犯科的人,穷困百姓中流离失所的人,豪强之家侵夺百姓利益的人,按察官中不称职的人。其余方面的立法与内台相同。

各御史台所管辖的各道肃政廉访司,百姓有冤屈案件到御史台申诉的,全部登记在册,年终时汇总来考核各道政绩的优劣,并进行升降。

各御史台和各道肃政廉访司所监察的天下官吏中贪污受贿、欺诈、延误期限等罪行触犯刑律的,每年汇总其数目和罪状上报,收藏在中书省。

各内外御史台,每年派遣监察御史审核各省的文卷,并考察各道廉访司官吏的好坏。官员不称职的,呈报御史台予以罢免或处罚;吏员不称职的,就地罢免。

各风宪官,推荐举荐必须考察其最好的政绩,弹劾必须写明其罪状。举荐和弹劾不恰当的,一起治罪。

各殿中侍御史,凡是遇到朝廷大臣奏事,必须随同进入内廷。朝廷上有不应参与听闻的人,立即纠察斥退。朝会祭祀,一切行礼过程中,如有失仪、越次以及借故不到的人,立即纠察处罚。文武百官请假或有事,超过三天的,要将情况用官署文书报告。凡是官府设立、百官上任,以及被差遣往返,报告官署文书同样处理。

各廉访分司官员,每季的孟夏月上旬,出外审理囚犯;仲秋月中旬,出外巡察治理;次年孟夏月中旬返回。那些害怕路途遥远、违反期限、借故逃避事务的人,由监察御史弹劾。

各廉访司分巡各路军民,官吏有过错,罪状清楚的,六品以下发公文给总管府论罪,五品以上申报御史台上奏。

各廉访司官员,擅自查封、点验军器库的,笞刑三十七下,解除职务另行任用。

各官吏收受贿赂,事主虽未告发,但监察御史、廉访司察知确实的,予以纠察。

各行省官员及其首领官受贿,随省的廉访司察知后,上报御史台,已经下达的就地审问。

各行省理问所审理的公事,廉访司擅自逮捕审问的,予以禁止。

各在职官员受贿,廉访司必须亲自到场听取裁决。如有一定不能亲临的情况,挑选级别相当、老成廉洁、有能力的正官审问。

各被审查的官吏,如有冤屈,可到御史台陈述理由。所说属实,则追究被告;所说虚假,则追究告者,并加重处罚。那些故意捏造事实审查官吏的人,予以禁止。

各审查在职官员贪赃案件,不要立即用刑,只有众证已明确而仍不认罪伏法的,才加刑审问。军官则先剥夺其符节再审问。

各风宪官更犯贪污罪,加重等第判罪。即使不枉法也除名。

各地方大臣入朝觐见,擅自征收所部官吏俸钱准备礼物的,予以禁止。违反者治罪。

各湖南北、江西、两广接壤地区的溪洞蛮獠暗中发难,各监临官禁止治理不严以及故意放纵的,军官笞刑三十七下,管民官不治罪。

各军民官镇守安抚边境,三年没有聚众为盗的,民官减少一资历,军官升散官一阶;五年没有的,军民官各升散官一等。

各郡县的户籍簿册,主管官员要谨慎收藏,正官相继掌管。

各劝农官,每年年终要向上级所属部门上报其所管地区农桑水利的成绩。上级所属部门汇总所辖地区的成绩,上报大司农或户部。户部考核其勤勉或懈怠、成功或失败,上报中书省作为优劣依据。那些在职怠惰、败坏法度的人,治罪。

各在职官员巡视农田,接受民户齐敛钱财的,按多科断。

各接受财物而侵占百姓差役的,以枉法论处。

各定额课税所在地,管民正官负责其事,如果因其他事情外出,由次官暂时代理。

各定额征收的钱粮,各处计吏每年一次到行省汇总。有齐敛行为的,由按治官举发弹劾。

各郡县每年分三个期限征收税粮:初期期限十月终,中期期限十一月终,末期期限十二月终。违反的,初期期限笞刑四十下,再犯杖刑八十下。凡是包揽以及自愿与包揽人同谋的,没收其家财,仍按原数额加倍征收。如果不派正官押运粮食,而由权官押运,导致损失或缴纳不足的,达鲁花赤和管民官一同治罪。

各州县义仓粮食数目不实,监临官失于检举察看的,治罪。

各在职官员在禁止行刑之日决断公事的,罚俸一个月,吏员笞刑二十七下,记过。

各官府判决各种小罪,擅自用杖头等非法方式杖人致死的,定罪责判署官吏。

各曾告发官吏的人有罪,其被告发的官吏不得追究。

各官府擅自凭虚妄的言论涉及内室私事而逮捕囚禁人的,笞刑四十七下,解除职务,一年后重新任用。

各在职官员任满及退休,凡有追查会审之事,与现任官员同等对待。有关婚姻、田地、债务等事,只准其子孙弟侄陈述,官府擅自加以侵凌的,追究责任。

各在职官员控告吏民毁谤辱骂,不是亲自听到的不得过问。违反者治罪。

各在职官员审理诉讼,若案件涉及有服亲属、婚姻之家以及曾受业的老师与所仇恨嫌疑之人,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,各自按所犯之罪定罪。擅自以官法处置尊长的,即使遇到赦免,仍解除职务降级任用。

各官府有关事项涉及蒙古军的,与管军官约会一同审问。

各管军官、奥鲁官以及盐运司、打捕鹰坊、军匠、各投下管领等各种人,只要犯有强盗、窃盗、伪造宝钞、拐卖人口、掘墓放火、奸淫以及各种死罪,都从官府归案审问。其斗殴诉讼、婚姻田产、良贱身份、钱债、财产、宗族继承断绝以及科差不公相互告发的,由本管机构审问。如果涉及民户的,由官府约会归案审问,并由官府追捕。三次约会不到,官府就便判决。

各州县邻境军民相关的词讼,原告就被告的官司判决,不在约会之列。判决不当理的,允许赴上司陈述,追究原判官吏责任。

各僧、道、儒人有争执,官府不得过问,只令三家所掌机构会问。

各哈的大师,只令掌教念经。回回人应有的刑名、户籍婚姻、钱粮、词讼,都从官府审问。

各僧人只要犯有奸淫、盗窃、欺诈、伪造、致人死命以及各种重罪,官府归案审问。其自相争讼告发,由各寺院住持、本管头目归案审问。如果僧俗相争田土,与官府约定时间会问;约定时间不到,官府就便判决。

各寺院税粮,除前宋朝所有的常住田以及世祖所赐田土免纳税粮外,以后各人布施以及自己力量典买者,依例纳粮。

各管民官因公事传唤所部人员,都使用信牌。其差人扰众的行为,予以禁止。

各掩埋暴露尸骨,是官府的职责。有时饥年流亡尸骸,或路中暴死,无亲属收认,应报官府检验覆核的,检验覆核完毕后,就交付地主邻人收葬。不需要检验覆核的,就便收葬。

各救灾恤患,是邻邑的礼节。荒年关闭籴粮的,治罪。

各郡县发生灾害,过时不申报,或申报不实,以及按治官不及时检查踏勘的,都治罪。

各虫蝗成灾,官府捕捉不力,路官各罚俸一月,州官各笞刑一十七下,县官各二十七下,并记过。

各水旱成灾,百姓艰难缺粮,官府不按时申报赈济抚恤,以致百姓流徙饥饿死亡的,正官笞刑三十七下,佐官二十七下,各解除现任职务,降原职一等任用。

各官府检验覆核灾伤,或以熟田作荒田,或以可救为不可救,面积一顷以上的罚俸,二十顷的笞刑一十七下,二百顷以上的笞刑二十七下,五百顷以上笞刑三十七下。只有以荒田作熟田,强迫百姓缴纳粮食的,笞刑四十七下,罢官。借故不去,妨碍延误检验覆核的,笞刑三十七下。

各义夫、节妇、孝子、顺孙,其节操行为卓越,应予以旌表的,由所属官府举荐,监察御史、廉访司考察。如有虚假冒滥,追究原举荐人责任。

各赏赐高年帛,应受赐而官府不据实上报的,正官笞刑四十七下,解除职务另行任用。

各州县举荐茂异秀才,未经监察御史、廉访司体察的,不得开呈申报。

各百姓犯弑逆之罪,官府故意不受理的,杖刑六十七下,解除现任职务,停职三年,杂职任用。

各检验尸体,官府故意拖延以及检验覆核文书送到不接受,以致尸体变质的,正官笞刑三十七下,首领官吏各四十七下。其不亲临或派人代替,以致增减不实、移易轻重,以及初检官与覆检官相互串通相同的,正官随事轻重论罪罢黜降级,首领官吏各笞刑五十七下罢官,仵作行人杖刑七十七下。接受财物的以枉法论处。

各官府在监囚犯因病而死,虚立检验尸体文案及关报覆检官的,正官笞刑三十七下,解除职务另行任用。已任满遇赦的,仍记其过。

各在职官员覆检尸伤,尸体已焚化或埋葬,只附会初检申报的,解除职务另行任用。如已改任,仍记其过。

各藩王及军马经过,郡县要准备物资、馆舍、慰劳,都允许从应给官物内支用,随即申报行省知晓。擅自移用或齐敛的,予以禁止。

各郡县非遇圣旨、令旨,诸王、驸马、大臣经过,官吏并免郊迎,妨害公务。仍不得赠送钱物,按治官要经常纠察。

各在职官员只要犯有军情失误,受敕官由各路就便判决,受宣官由都省、行省处分。其余公罪,各路不得擅自判决。

各押送囚徒,中途所经州县,不将囚犯寄禁于监狱而监禁在旅舍,以致反禁而逃亡的,押送官笞刑二十七下,还职本处;防护官笞刑四十七下,就地责令捕贼,仍通记过名。

各官府各处递解来的流囚,擅自故意放纵的,杖刑六十七下,解除职务,降原品一等任用,刑部记过。

各和雇和买,按时价估价,对物给价。官吏权家,趁机包揽,营私害公的,治罪。

各官府和买各种物品,多余估价,分受其价款的,按盗官钱论处。不分受的,按冒估多寡论处。监临及当该官吏假冒名义中纳的,物价全部没收。克扣价钞的,按不枉法赃论处。不立即支付价款的,台宪官纠察。

各在职官员擅自以亲友故旧的人情物品,分散给百姓,并聚敛钱财的,按时价计算,以余利定罪,减不枉法赃二等科罪,钱物各归原主。

各在职官员私用民力的,笞刑二十七下,记过,追回雇值给百姓。

各克扣所属官吏俸钱,作为公用及准备进上礼物的,已离职的,并无论罪。

各现任官收敛属吏俸禄赠送离职官的,笞刑四十七下,还职。

各在职官员擅自借骑所部内驿马的,笞刑三十七下,降原职一等任用,记过。

各在职官员对所部非亲故及理应往来的家户,擅自行庆吊之礼的,予以禁止,违反者治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