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篇

弭讼第四十三

作者:葛洪朝代:东晋类别:道教著作 · 白话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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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君士由的论述说:“人伦纲常从夫妇开始,夫妻配合效法天地。因此婚礼大典,古人非常重视,为的是结合两家之好,继承祖宗基业。主人(女方父亲)在门口拜迎,在祖庙中听命,送上黑色和浅红色的帛、聘礼,亲自驾车把绶带交给女婿。女婿有三年丧期,要先通知女方,女方答应后就不敢改悔。大丧结束后,再向女婿请示,如果女婿推辞,然后女方才能出嫁。这是为了崇尚恭敬谦让。哪里有先告状再嫁女的说法呢?

可是末世轻慢,伤风败俗,办事不遵循道义,答应了却不给,争讼吵闹,肮脏耻辱,堵塞官府。现在可以让那些争婚的人,在没有同牢合卺之前,都听凭他们断绝关系,然后加倍退还酒席聘礼,归还对方的礼物。那些已经离过两次婚的,多加一倍聘礼。离过三次的,再加一倍聘礼。这样一来,离婚的人不会产生诉讼之心,贪婪吝啬的人无利可图,这是治国的重要方法,不可改变的长久法则。”

抱朴子回答说:“刘君怜悯道德谦让的衰落,痛恨民众争讼损害教化,虽然说是‘即使让我吃官司,家室也不够’,和睦的可贵将要沦丧。他创立正直言论来拾取世间的遗落,提出好计策来拯救流散的风气,纷乱喧哗的习俗将因此改变,无耻的风气将因此转移。他周密地考虑真假情况,确实难以批驳。这实在是治理国家的长久法则,极为有益的笃实之论。

我葛洪不够聪明,不了解高深的道理,仓促间接受提问,私下有些疑问。婚姻的结合,道义上没有强迫,男方选择追求,女方满意才答应,轻易许诺后又后悔,罪过在女方。背弃信义,随意决定给与或夺取,即使有严厉的防范和严酷的制度,也不能消除。现在如果放纵这种行为,只追究加倍退还聘礼,贫穷的人会害怕,而财主富户却正合心意。后来许诺的人,如果更富有,帮助女方加倍退还聘礼,必定心甘情愿。那么前一个夫家只能沉默不语,不能说话,按情理来说,能没有怨恨叹息吗?

那些不服气的人,视死如归,流血杀人的祸患,将要由此兴起。现在如果只是吝惜诉讼的小恶,却造成难以忍受的大恨,这就是所谓爱惜出租房屋的麻烦,却忘了房屋倒塌的惨祸。在市场上买东西,有人加价夺走,很少人能忍受而不愤怒,何况是夺走等待出嫁的妻子呢!如果这个法令实行,将会使结婚的人,即使送了聘礼、亲自迎娶,仍然抱着被夺走的忧虑。为什么呢?刘君的论断,以同牢合卺为界限,本来如此。

那么女方即使接受了多年的聘礼,也常常握着可以随意改变的主权,仗着可以多次抢夺,必定在挑选女婿时懈怠。女婿稍不如意,就可以反悔,结下仇怨、带来祸患,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。古人制定法律,考虑周全,防微杜渐,思考得很精良,却不开放随意掠夺的途径,而用登记报备的制度来决断,恐怕是有原因的吧?

假如女子有倾国倾城的美貌,举世无双,而遇到豪门权臣之流,眼睛玩赏美色,心里忘记礼法制度,家财万贯,毫不吝惜。即使十倍退还聘礼,也不害怕,何况只退还一倍呢?华父督不难以杀死孔父嘉来夺取他的妻子,楚王为儿子迎娶妻子,因为妻子美貌而自己娶了她。以此来看,怎么会吝惜倾尽家产来帮助女方退还前夫的聘礼呢!小人心胸狭窄,睚眦必报,又喜欢离开衰败依附兴盛,踩踏冷落趋附热闹。如果这个法令实行,必然多会夺取贫穷低贱的女子给富贵人家。不知道您,有什么办法来防止弊端呢?

有人说:可以让女方接受聘礼,不论多少,都在当天登记报备。之后让人另外签名在别的版上,必须有十人以上,以备远行和死亡的情况。又让女方的父亲、兄长或伯父、叔父,给夫家回信,必须亲手写一张纸。如果有反悔而证据明确的,女方的父母兄弟都要施加刑罚。这样,大概就没有诉讼了吧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