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一

汉二帝治盗第二百二十四

作者:洪迈朝代:南宋类别:笔记 · 白话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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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武帝晚年,盗贼蜂拥而起,大股盗匪多达数千人,小股也有上百人。武帝派出使者身穿绣衣,手持符节和虎符,调动军队进行围剿,斩杀大批盗贼,有时一次斩首多达万余级。于是制定“沈命法”,规定:“盗贼兴起未能察觉,察觉后捕获人数不足规定标准,二千石以下至主管小吏一律处死。”此后小吏害怕被杀,即使发现盗贼也不敢上报,担心无法捕获,因罪责连累郡府,郡府也让他们隐瞒不报。因此盗贼越来越多,上下相互隐瞒,以逃避法律制裁。光武帝时期,各地盗贼同时作乱。光武帝派遣使者到各郡国,听任盗贼相互检举揭发,五人共同斩杀一人即可免除罪名。官吏即使有拖延、回避、故意放纵的行为,一律不予追究,只看他们擒获讨伐的成效。州牧、郡守、县令、县长等官员,因辖区内有盗贼而不抓捕,以及因畏惧懦弱弃城逃跑、放弃职守的,都不认为是过错,只根据抓获盗贼多少评定优劣,只有包庇藏匿盗贼的才治罪。于是官吏们争相追捕盗贼,盗贼群体纷纷解散。这两件事都是治理盗贼,但汉武帝的严酷不如光武帝的宽仁,其效果显而易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