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百一十一选举四(铨法上)

作者:脱脱等朝代:类别:纪传体断代史 · 白话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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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祖设置官职,大多沿袭五代的制度,略微有所增减。入仕途径有五种:贡举、奏荫、摄署、流外、从军。吏部铨选只负责拟定州县官和幕职官员,两京各司六品以下官员都不参与选拔;文臣中少卿、监以上的由中书省主管,京朝官则由审官院主管;武臣中刺史、副率以上的内职由枢密院主管,使臣则由三班院主管。后来,主选官职分为四部分:文官选拔称为审官东院和流内铨,武官选拔称为审官西院和三班院。元丰年间制定官制后,铨选授官的方法全部归吏部掌管:将审官东院改为尚书左选,流内铨改为侍郎左选,审官西院改为尚书右选,三班院改为侍郎右选,于是吏部有了四选之法。文臣的寄禄官从朝议大夫、职事官从大理正以下,不由中书省敕授的,归尚书左选;武臣的升朝官从皇城使、职事官从金吾街仗司以下,不由枢密院宣授的,归尚书右选;从初次任职到州县幕职官,归侍郎左选;从借差、监当到供奉官、军使,归侍郎右选。凡是应当拟定官职、升迁调任、恢复原职、恩荫补官、封赠、酬赏,根据各自隶属的部门校勘合格后,编成甲册上报尚书省;如果是中散大夫、阁门使以上的官员,则列出选任升调的状文上报中书省、枢密院,获得批准后,发给告身。

凡是选人的阶官分为七等:第一等是三京府判官、留守判官、节度判官、观察判官;(即后来的承直郎。)第二等是节度掌书记、观察支使、防御判官、团练判官;(即后来的儒林郎。)第三等是军事判官、京府推官、留守推官、节度推官、观察推官;(即后来的文林郎。)第四等是防御推官、团练推官、军事推官、军判官、监判官;(即后来的从事郎。)第五等是县令、录事参军;(即后来的从政郎。)第六等是试衔县令、知录事参军;(即后来的修职郎。)第七等是三京军巡判官、司理参军、户曹参军、司户参军、法曹参军、司法参军、主簿、县尉。(即后来的迪功郎。)七阶选人须经三任六次考核,通过奏荐和功赏,才能升改官职。

凡是改任官职:留守判官、两府判官、两使判官,进士出身者授太常丞,(过去也授正言、监察御史或太常博士,后来多不授。)其余人授太子中允;(过去也授殿中丞。)支使、掌书记、防御判官、团练判官,进士出身者授太子中允,(或秘书郎。)其余人授著作佐郎;两使推官、军事判官、县令、录事参军,进士出身者授著作佐郎,其余人授大理寺丞;初等职官知县、知录事参军、防御推官、团练推官、军事推官、军判官、监判官,进士出身者授大理寺丞,其余人授卫尉寺丞;只有判官、司官、主簿、县尉经七次考核,进士出身者授大理寺丞,其余人授卫尉寺丞。从节度判官、观察判官到主簿、县尉,考核不合格者依次降等。

凡不是科举登第或特旨授官者,年满二十五岁才能注授官职。凡三班院,二十岁以上准许差遣,初次任职都是监当官,第二次任官为监押、巡检、知县。凡是流外出身者,经三任七次考核,有六员举荐,可以调任县令、通判;有三员班行举荐,可以参加磨勘。凡是进纳财物入官者,经六次考核,有职官或县令四员举荐,可以调任注官;经四任十次考核,有五名改官者举荐,可以参加磨勘。

最初制定了四季参选的制度:凡是本属发选解,都在四孟月的十五日前送达尚书省,根据距离从千里到五千里以外,分为五等日期离开本处;如果违限或不符合格式,本判官罚五十直,录事参军、本曹官各殿一选;各州在四季将官员缺额上报吏部,逾期或遗漏错误,判官罚七十直,录事参军以下殿一选;在京各司发选解和报送缺额,违期也有处罚;各归司官奏报任期已满,等待敕令下达,依照规定领取本司文解赴集,流外铨则根据本人投状申奏,也依照四季取解参选;凡是州县官员年老病重不能胜任的,允许判官、录事参军纠察举报,判官、录事参军则由州长官纠察。藩镇郡守监牧,常常派遣朝臣代理镇守,往往专横放纵。太祖开始削弱地方权力,命令文臣前往任职;从此内外所授官职,大多不是本职,只以差遣作为资历。

建隆四年,下诏选拔朝士分别治理繁难的县邑,以重视此事。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,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,杨应梦知永济县,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县,常参官担任县令从此时开始。旧制,京畿内的县为赤县,其次为次赤县,京畿外三千户以上为望县,二千户以上为紧县,一千户以上为上县,五百户以上为中县,不满五百户为中下县。有司请求根据各道所呈报的版图数量,升降天下县,以四千户以上为望县,三千户以上为紧县,二千户以上为上县,千户以上为中县,不满千户为中下县。从此,注拟官职以此作为资历顺序。又下诏:"后周广顺年间应出选门的州县官,到南曹投状,依照敕令考核无妨碍,给予除官;其恢复官职者,由刑部检勘后送铨司。"

在此之前,选官制度尚未完备。乾德二年,命令陶谷等人商议:

凡是拔萃、制举及进士、《九经》判中者,都进入初等职官,判下者依照常选。初次进入防御推官、团练推官、军事推官、军事判官者,都授将仕郎,试校书郎。满三年得资,即进入留守、两府、节度推官、军事判官,都授承奉郎,试大理评事。又满三年得资,即进入掌书记、防御判官、团练判官,都授宣德郎,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。满二年得资,即进入留守、两府、节度、观察判官,都授朝散大夫,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。满一年,进入同类职事、诸府少尹。又满一年,送名中书门下,仍依照官阶,分为四等。已至两使判官以上、下次任入同类职事者,加检校官或转宪衔。凡是观察判官以上,穿绯色官服十五年才赐紫色。每任以满三年为限,闰月不计算在内,每周一年,考核成一考。其常规考核,依照令录的条例,书写"中"或"上";公事有缺失遗漏、曾经受殿罚者,即降考一等;若考核成绩优异,则南曹具列功绩,请求给予酬奖;或考满未代职,再满一周年与成第四考,随有罢任者不赴集;其奏授职事,书写考核等第,都依照新格参选。

从此铨法逐渐有了条理。皇帝又担心铨曹只凭资历,而才能杰出者可能沉滞,于是下诏吏部取赴集选人历任课绩多而无缺失、其才能可胜任升擢者,送中书引对验证上报。当时做官的人越来越多,积压严重难以遣调。

开宝初年,命令选人符合条件者,到京即赴集,不必限于四时;到成甲次,又给期限:南曹八日,铨司十五日,门下省七日,从磨勘、注拟到点检谢词,总计不超过一月。如果另外考核课绩,或有过失须考验,依规定处理;以及资考未符合注拟条件者,不在此限。

三年,下诏说:"官吏太多难以求治,俸禄微薄不能责备其廉洁,与其冗员耗费,不如减少官员增加俸禄。州县官应以户口为基准,酌量减少员额,原有俸禄每月增加五千钱。西川管内各州,凡二万户,依旧设置曹官三员;户不满二万,设置录事参军、司法参军各一员,司法兼司户;不满万户,只设置司法、司户,司户兼录事参军;户不满五千,只设置司户,兼司法及录事参军。县一千户以上,依旧设置县令、县尉、主簿共三员;户不满一千,设置县令、县尉,县令兼主簿事;户不满四百,只设置主簿、县尉,以主簿兼知县事;户不满二百,只设置主簿,兼县令、县尉。"各道减员也仿照此制。西川官考满得代,不再守选。

岭南刚平定,皇帝认为当地百姓长期受苛政之苦,想施恩惠养。命令吏部铨从襄州、荆州以南州县,选现任年未五十者,调任岭南各州通判,可以带家族赴任。将广南伪政权所署官送学士院试书判,稍优者授上佐、县令、录事、主簿、县尉。起初,州县有缺员,差前资官代理;皇帝认为这紊乱常制,命令所在即上报缺员,由有司除授。又说:"各道摄官中有的有吏能,全部罢去,实在可惜。有司查其历任,三摄无旷废败事者上报其名。"

六年,听从流内铨的请求,恢复四季选官,而引对者每季一时引对。当时国家攻取荆、衡,攻克梁、益,降服交、广,开辟疆土既远,官吏多缺,因此每年常放选。选人到南曹投状,判成送铨司,依次注拟。后来选部缺官,即特诏免解,非时赴集,称为"放选",习以为常,而取解季集的制度逐渐废弃。这年冬天,命令参知政事卢多逊等人,根据现行的《长定》《循资格》及泛降制书,纠正违异,削去重复,补其缺漏,参考评议,取长久可用者,编成书上报,颁布为永久式样,而铨综之职更加有序了。

在此之前,选人试判三道,其中二道全通而文笔书法俱优者为上,一道全通而文笔书法稍可者为中,三道俱不通者为下。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,州县官超一资,判中者依资,判下者入同类,只有黄衣人降一资。至此,增为四等,三道全次、文笔书法无可取者为中下,用旧判下格;全不通而文笔书法又纰缪者为下,殿一选。

太平兴国六年,下诏京朝官除两省、御史台外,自少卿、监以下,奉命出使从政于外受代而归者,命令中书舍人郭贽、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滕中正、户部郎中雷德骧共同考核劳绩,评量材器,以中书所下缺员拟定,引对后遣派,称为差遣院。大概前代常参官,自一品以下都称京官,其未常参者称未常参官;宋代常参者称朝官,秘书郎以下未常参者称京官。旧制,京朝官有员额,除授都说替某官,或说填见阙。京官都属吏部,每任满三十月,罢任,则每年考核其考第,取解赴集。太祖以来,凡权知诸州,若通判,若监临物务官,无定员。月限既满,有司停发俸料,而现任管事者牒有司复支,所管事务罢则停。但不常参,注授都出自中书,不再由吏部。至此,与朝官全部由差遣院主管。凡吏部黄衣选人,开始允许改为白衣选人。

太宗选用庶僚,都能引对,观察其陈述采纳可取者破格提拔。又顾虑因此矫饰,侥幸冒进,于是下诏:"应临轩所选官吏,一并送中书门下,考核其履历,审慎取进止。"旧制,州县官由南曹判成,流内铨注拟,其职事官由中书除授。然而历任功过,必须经南曹考验,于是命令幕府官罢任,一并归铨曹,其特除拜者听朝旨。又下诏:"狱官关系尤其重大,新及第人为司理参军,固然不精熟,令长吏察视,不胜任者,上奏,判、司、簿、尉对换其官。"

淳化四年,选人因南郊赦免免选,全部聚集京师。皇帝说:"全部放选,则有罪者侥幸,无罪者何以劝勉?"于是命令经停殿者守常选。又下诏:"司理参军、司法参军在任有犯,遇赦及书下考者,只与免选,不再超资。"工部郎中张知白上言:"唐朝李峤曾说:'安民的方法,必须选择郡守。朝廷重视内官,轻视外任,希望在台阁中选择贤良分别掌管大州,共同治理政务。'凤阁侍郎韦嗣立因而请求出行,于是以本官出领郡。如今江、浙州郡,正急切选择人才,臣虽不肖,愿继承前贤。"皇帝说:"知白请求重视亲民之官,实在可嘉。"但不批准他的请求。

淳化年间以前,官员的资历和叙用没有统一标准,到这时才开始制定升迁官阶的制度:凡是制科、进士、《九经》出身的人,校书郎、正字、寺监主簿、助教都转任大理评事,大理评事转任本寺丞,担任太祝、奉礼郎的转任诸寺监丞,诸寺监丞转任著作佐郎,或者特升为太子中允、秘书郎;由大理寺丞转任殿中丞,由著作佐郎转任秘书监丞,资历浅的或者任著作郎,优异升迁的任太常丞;由太子中允、秘书郎转任太常丞,三丞、著作都升为太常博士,转任屯田员外郎,优异的任礼部、工部、祠部、主客员外郎;由屯田员外郎转任都官员外郎,优异的任户部、刑部、度支、金部员外郎;由都官员外郎转任职方员外郎,优异的任吏部、兵部、司封、司勋员外郎;他们转任郎中也是这样。左右司员外郎,太平兴国年间设有,后来很少授任。左右司郎中,只有待制以上应当担任少卿的才担任。由前行郎中(指吏部、兵部等前行的郎中)转任太常少卿、秘书少监,由这两个官职转任右谏议大夫或秘书监、光禄卿;谏议大夫转任给事中,资历浅的或者由右转左;给事中转任工部、礼部侍郎,直到兵部、吏部侍郎转任左右丞,由左右丞转任尚书。自侍郎以上,有的依次经历各部,有的越级升迁,都取决于特旨。

诸科及没有出身的人,校书郎、正字、寺监主簿、助教都转任太祝、奉礼郎,太祝、奉礼郎转任大理评事,大理评事转任诸寺监丞,诸寺监丞转任大理寺丞,大理寺丞转任中舍人,优异的任左右赞善大夫,资历浅的任洗马。由幕职任著作佐郎的转任太子中允。由太子中允、赞善大夫、中舍人、洗马都转任殿中丞,殿中丞转任国子博士(以前任命通《五经》的人,到《春秋》博士就转任国子博士,后来很少任命),由国子博士转任虞部员外郎,优异的任膳部员外郎;由虞部员外郎转任比部员外郎,优异的任仓部员外郎;由比部员外郎转任驾部员外郎,优异的任考功员外郎;或者由水部员外郎转任司门员外郎,司门员外郎转任库部员外郎;担任郎中也是这样。直到前行郎中(指吏部、兵部郎中)转任少卿、少监,有的转一次,有的转两三次,就成为诸寺大卿、监,从大卿、监受特恩奖赏提拔,有的进入给事中、谏议大夫行列。

至于担任台省官,则正言、监察御史品级相当于太常博士,殿中侍御史、司谏相当于后行员外郎(指工部、礼部等后行),起居郎、侍御史相当于中行员外郎(指户部、刑部等中行);起居郎转任兵部、吏部员外郎,侍御史转任职方员外郎,优异的任兵部、司封员外郎、知制诰;从正言以上到郎中,都按资序升迁两资,中行郎中(指户部、刑部郎中)为左右司郎中,如果不是按次序酬劳,有升迁三资或只升一资的;到左右司郎中任知制诰或翰林学士的,升迁中书舍人(以前也有从前行郎中授任的,后来兵部、吏部郎中只升迁谏议大夫),由中书舍人转任礼部以上侍郎,进入丞、郎(指尚书左右丞、各部侍郎)就超越一资以上(内职、学士、待制也是这样)。御史中丞由谏议大夫转任的升迁工部侍郎,由给事中转任的升迁礼部侍郎,由丞、郎改任的按照本来的资级。

那些学官,国子司业品级相当于少卿,国子祭酒相当于大卿。那些法官,大理寺正相当于太子中允、赞善大夫。凡是正言、监察御史以上,都是特恩或被人举荐才授任。那些担任馆阁、三司、王府职务的,开封府判官、推官,江淮发运使、各路转运使、提点刑狱,都能得到优升,或者因勤勉绩效特别奖励的也是这样。翰林学士、知制诰(两制)、龙图阁、三馆官员都不兼任御史台官,枢密直学士、三司副使都不兼任御史台官及中书、门下两省官,待制以上不兼任少卿、少监。

那些内职(指宫廷内侍官),从借职以上都按资历升迁,到东头供奉官转任阁门祗候,阁门祗候转任内殿崇班,内殿崇班转任承制,承制转任诸司副使,自副使以上,有的升一资,有的升五资、七资,有的直接升为正使,到正使也是这样。到皇城使转任昭宣使,昭宣使转任宣庆使,宣庆使转任景福殿使。那些阁门祗候,特恩转任通事舍人,通事舍人转任西上阁门副使,也有加诸司副使兼通事舍人的;西上阁门副使转任东上阁门副使,东上阁门副使转任引进副使,引进副使转任客省副使,客省副使转任西上阁门使;从这以上,也如同副使的升迁,只是到东上阁门使又转任四方馆使。客省使转任内客省使,内客省使转任宣徽使,或者出任观察使。从内客省使以上,非特恩不授。

武官班次从副率以上到上将军,其升迁经历军卫职务如同诸司使副一样。由地方长官(牧伯)和内职改授,则观察使以上为上将军,团练使、阁门使以上为大将军,刺史、诸司使到内殿崇班为将军,阁门祗候、供奉官为率(指率府率),殿直以上为副率。

内侍省、入内内侍省,从小黄门到内供奉官,都逐级升转,到内东头供奉官转任内殿崇班,有转任内侍、内常侍的,内常侍也按规定转任内殿崇班。

那些铨选制度:两府(中书、枢密院)的司录参军,次赤县的县令,留守、两府、节度使、观察使的判官,少尹,为一选;两府的判官、司录参军,两畿县的县令,掌书记,支使,防御使、团练使的判官,为二选;各府的司录参军,次畿县的县令,四赤县的主簿、县尉,军事判官,留守、两府、节度使、观察使、防御使、团练使的军事推官,军、监判官,进士、制科出身,为三选;各府的司理参军、判官、司录参军,望县的县令,《九经》出身,为四选;辅州、大都督府的司理参军、判官、司录参军,紧州、上州的录事参军,紧县、上县的县令,次赤县、两畿县的主簿、县尉,《五经》、《三礼》、《三传》、《三史》、《通礼》、明法出身,为五选;雄州、望州的司理参军、判官、司录参军,中州的录事参军,中县的县令,次畿县的主簿、县尉,为六选;紧州、上州的司理参军、判官、司录参军,下州、中下州的录事参军,中下县、下县的县令,紧县、望县的主簿、县尉,学究出身,为七选;中州、中下州的司理参军、判官、司录参军,上县的主簿、县尉,为八选;下州的司理参军、判官、司录参军,中县的主簿、县尉,为九选;中下县、下县的主簿、县尉,为十选。太庙斋郎、室长通算九年,郊社斋郎、掌坐通算十一年。

凡是入仕做官,进士出身的人到望州判司、次畿县主簿县尉任职,《九经》出身的人到紧州判司、望县主簿县尉任职,《五经》、《三礼》、《通礼》、《三传》、《三史》、明法出身的人到上州判司、紧县主簿县尉任职,学究有出身的人到中州判司、上县主簿县尉任职,太庙斋郎到中下州判司、中县主簿县尉任职,郊社斋郎、试衔无出身的人到下州判司、中下县主簿县尉任职,诸司入流(由吏员入仕)的人到下州判司、下县主簿县尉任职。

仁宗初年,吏员还比较简省,吏部上奏说天下幕职、州县官任期已满而无人替代的有八百多人,而川峡、广南尤其多未替代的。仁宗说:"这难道是人们所乐意的事吗?应该赶快派人替代他们。"仁宗在后殿处理政事,有时到了日暮才吃饭。中书省请求按照天禧年间的旧制,审官院、三班院、流内铨每天引见的官员不得超过两人,下诏不允许。从真宗朝以来,考以身、言、书、判的人按等级推恩,于是特地下诏说:"国家详细考核吏治,考虑他们或许淹滞于常规选调,而用四件事衡量他们的能力。朕承继大统,遵循旧典,于是命令近臣,精心加以详细考察。命令翰林学士李谘与吏部流内铨按照成资缺额拟定差遣。"于是都得升迁官职,大抵成为常制。后来议论的人认为身、言、书、判没有益处,于是停止了。

凡是经过磨勘升迁为京官,起初由四考增加到六考,举主由四人增加到五人,曾经犯过罪的再加一考。举荐官吏各有等级数目,被举荐的人必须有本部的监司、长吏或按察官,才能进行磨勘;必须到任满一考,才允许举荐任用。凡是选人年龄二十五岁以上,遇到郊祀大礼,限半年内赴铨试,命令两制官三员在尚书省锁院考试,糊名誊录。学习文辞的考论、诗赋,词理可取、不违反程式为合格,学习经业的每人专攻一经,兼考律令,十题通五题为合格,允许参加预选。七选以上经过三次考试到选满,有京朝官三人保任的,补任远地的判官、司参军、主簿、县尉,没有举主的补任司士参军,或者不赴试、也没有举主的人,永远不得预选。京官年龄二十五岁以上,年初赴国子监考试,考试办法如同选人,合格者调任官职。两任没有私罪而有部使者、州守、通判举荐五人的,可以担任亲民官;举荐三人的,只能授予下等厘物务官(管理具体事务的官)。

起初,州郡多缺官,县令的选任尤其低劣,多为清流所鄙薄,常常不能调任。于是诏令吏部选任幕职官为知县,又设立举荐任官法以重视县令的选任,敕令各路考察治理不好的县。但是被举荐的人日益增多,有关部门没有空缺来等待他们,中书省上奏请求废除举荐县令法。不久,有人说亲民之任轻视了,就会有害于治理,法律不应该废除。又命令指定繁剧难治的县奏举,举荐者两人,其中一人必须是本部的使臣(如转运使等),已经任职,再有举荐者,才能升迁,否则按照常规选法,不得轻易升补。常参官已经授任外职的,不许奏举。但是铨选条格繁琐细密,府吏奸弊尤其多,而磨勘的人等待依次补任外州,有的经过两三年才能改官,往往凭借微小的功劳,请求截取甲次引见。有诏令从此不许。

神宗想要更改制度,建议的大臣认为唐朝的铨选与现在的选法差异很大,杂用唐制,就会有停滞阻碍、烦乱紊乱的弊端。开始删削旧条,务求简便,于是废除南曹并将其合并归入铨选机构。起初,审官西院与东院分别掌管文武官,不久改为由吏部掌管,而左右选分开。祖宗以来,中书省有堂选,各司、郡县有奏举,虽然大小不同,但都不隶属于有关部门。到元丰年间废除奏举缺额,归属铨曹,而堂选也不由中书省掌管,一时更改制度,一定要使天下公平并传之久远。于是免除免选之恩,重视出官的考试,制定赏罚的规则,斟酌资荫的适宜。凡是设立考试等待命士而纳入铨注的,除了荫补、铨试之外,有进士律义、武臣呈试及试刑法官等,而铨试所包含的尤其广泛。中书省说:"选人守选,有到三年才遇到恩赦放选的,有的正好归入选调而突然遇到恩赦,已经不公平,而且荫补免试注官,因为不熟悉事务多失职,考试的人又只考诗,哪里足以甄别人才?已经接受任命而没有劳绩,举荐及免试恩法,须再试书判三道,但也是虚文。"

熙宁四年,于是确定铨试的制度:凡是守选的人,每年在二月、八月考试断案两则,或者律令大义五题,或者议三道,后来增加考试经义。派遣官员同铨曹撰写程式考试,分为三等,上等免选注官,优等升资如同判超格,没有出身的赐给出身。从此不再试判,同时去掉免选恩格,如果历任有举荐者五人,自然免试注官。任子(因父祖荫庇得官者)年龄到二十岁,允许赴铨试。那些考试不中或不能考试的人,选人满三岁允许注官,只是不能进入县令、司理参军、司法参军。任子年龄到三十岁才允许参注,如果年龄到三十岁授官,已经满三年,出官也不用考试。如果品级入京朝官,就延长任监当官三年,在任有二人举荐,免延长。选人应当改官,必须在便殿应对。旧制,五天引见一次,不超过两人。到这时,等待依次的人多,有超过两年才得以引见的。皇帝怜悯他们滞留,下诏每甲引见四人以便利。

皇帝因议论郡守,对宰相大臣说:"朕每想到祖宗百战得到天下,如今州郡交给平庸的人,常常痛心。你们认为怎样才能得到选任的要领?"文彦博请求选择监司(转运使、提点刑狱等)并加以考察。陈升之说:"选取难治的繁剧郡县,选择审官院近臣而责令他们选拔人才,应该可以得到。"

开始设置审官西院,考核武臣,都按照审官院的规则,原来的审官院称为东院。御史中丞吕公著上奏说:"英宗时期,文臣考核,照例延长一年,到少卿、监为止。武臣横行以上及使臣,仍然沿用旧制,本来就没有像文臣那样有所节制。另外仁宗时期,曾经颁布法令,正任防御使、团练使以上,没有边功不得升迁。现在任职十年曾经担任地方官职的,就允许转官,也不像少卿、监那样有限制。"皇帝下诏让两制官员详细讨论。王珪等人上奏说:"文武两选考核,已经都采用四年期限。请求从现在起正任刺史以上,转官不满十年,如果有显著功绩的允许特别转官,那些非正常的恩典只允许改换州镇,以示表彰宠信。有过失,就比照文臣延长年限。"皇帝同意了。知审官西院李寿朋上奏说:"皇城使中有户籍的有三十多人,多数兼任遥郡,还能参与考核,升任刺史、团练防御使。每升一级,增加俸钱五万,禄米和各种供给也按此增加,实在没有名目。请求在皇城使之上另外设置两个使名,参照前行郎中,酌量发给俸禄。那些遥郡刺史、团练防御使,都听从朝廷赏功提拔任用,不再按序升迁。"皇帝下诏:"遥郡刺史、团练防御使,都按十年考核,到观察留后为止。应当停职而有功劳或特恩升迁的,不按此规定。"

各司使副,每次考核都采用常规制度,即使有军功也没有区别,而阁门内侍等人,升迁都是七资。皇帝说:"左右亲近侍从,没有功劳却得到越级提拔,至于曾经立功的人却没有优先升迁,不合制度。"使副曾经有军功应当升迁的,允许特别越七资,阁门通事舍人、带御器械、两省都知押班、管干御药院使臣七资超转法,都废除了。后来客省、引进、四方馆各设置使二人,东、西上阁门共设置使六人,客省、引进、阁门副使共八人。副使考核按各司使法。使有缺额,改官满五年的,枢密院检举。历任阁门职务有犯罪情节严重的,应当升迁时改任其他官职;阁门、四方馆使七年没有私过,没有缺额可升迁的,加遥郡;特旨给予正任的,引进四年转团练使,客省四年转防御使:都写成定制。

在此之前,御史请求取消堂选,曾公亮坚持不同意。王安石说:"中书省总理各种政务,现在通判也属于堂选,白白滞留,不能精心选择,应该归给有关部门。"皇帝说:"唐代陆贽说:'宰相应当选择百官之长,而百官之长选择百官。'现在的审官,如果选到合适的人,怎么会不能精心选择百官呢?"元丰四年,堂选、堂占全部取消。

起初,有关部门属官职位低的不在吏部铨选范围内,通常由长官举荐上奏。都水监主簿李士良上奏说:"沿河干集使臣,共一百六十多人,都由水监奏请举荐,往往不熟悉水利事务,是请托得到的。"于是下诏让东、西审官及三班院选差。于是全部取消内外长吏举官法。第二年,命令吏部开始制定选拔标准,其办法是:各自根据所任职事,以入仕功劳状况,按照标准等待拟定注官。如选拔巡检、捕盗官,则必须是通过武举、武学,或因举荐,或因献策出身的人。其他都仿照此例。

自从官制实行,以旧少卿、监为朝议大夫,诸卿、监为中散大夫,秘书监为中大夫。按照旧例,两制不转卿、监官,每次到前行郎中,就超转谏议大夫。前行郎中,在阶官中为朝请大夫;谏议大夫,在阶官中为太中大夫。皇帝说:"考核,是古代考察政绩的方法,与百官共同实行,而禁中近臣独自超转,不合法规。"于是下诏待制以下,都三年一迁,仍然转朝议、中散、中大夫三官。从此升迁等级公平。凡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,没有考核法;太中大夫至承务郎,都应考核。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,到太中大夫为止;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,到朝请大夫为止。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限额,有缺额,依次递补。选人考核用吏部法,升京朝官则依新定制度。授予职事官,都以寄禄官品高下为法:凡高一品以上的为行,低一品以下的为守,二品以下的为试,品级相同的不用行、守、试。

哲宗时期,御史上官均上奏说:"现在官籍,文武官员共二万八千多人,吏部预先使用两任的缺额,而任职者七年才能完成一任。应当清理源头,加以裁减抑制。"朝廷将他的奏章下发讨论,司谏苏辙发表意见说:"祖宗旧法,凡是任子,年龄到二十五岁才允许出官,进士、诸科,初次任命及已经任职而应当守选的,除非遇到恩典不得放选。先朝忧虑官吏不熟悉律令,想诱导他们读法,于是减少任子出官年龄,废除守选标准,一概令其试法,通过者随即得以注官。从此天下争相诵读律令,对事情不是没有补益。但人人熟悉法律,则考试没有不中的,所以荫补者照例减五年,而选人不再有选限。吏部现在已用了后四年夏秋的缺额,官员冗滥到这种程度已经极点了。应当恢复祖宗守选旧法,而在选满之日,同时实行试法科目,这也是今日的便利。"事情上报后知晓。

三省上奏说:"原先经堂除的选人,只有曾历任省府推官、台谏、寺监长贰、郎官、监司以外的,都交给吏部铨注,凡符合标准的,递升一等以优待。边境州军,其城寨巡检、都监、监押、寨主、防巡、各路捕盗官,以及三万缗以上课息场务,凡是原先应举官,有缺额的,允许仍然奏举。"当时通议大夫以上,有因特恩、考核转官,而比照旧标准,有的实际转两官至三四官。右正言王觌说这不是爱惜名器,请求官至太中大夫以上,不用考核迁转。皇帝下诏:"待制、太中大夫应考核的,止于通议大夫,其余官员止于中散大夫。中散以上因劳绩酬奖,应当进官的,只允许转授子孙。特命特迁,不拘此制。"

起初,武臣因战功得赏,凡一资,则从所居官递升一级。于是皇城使突然升上遥郡刺史,或进入横行;而且阁门使以上,等级相比而轻重悬殊。因枢密院上言,于是下诏"阁门、左藏库副使得两资,客省、皇城使得三资,只允许一转,减年的允许转授亲属。"又小使臣考核转崇班者,每年不超过八十人。内臣昭宣使以上没有考核法,只有押班以上则取决定,其余按五年考核。

绍圣初年,改定《铨试格》,凡摄官初次归选,散官、权官归司,若新赐第,都免试。每次考试百人,只取一人入优等,由中书奏请裁决,二人为上等,五人为中等。崇宁以后,又恢复元丰制度,而荫补者必须隶属国学一年无过罚,才参加铨试,若在学考试曾两次入等,即免试;其公试、私试曾得第一,可比照铨试推恩。政和年间著为法令。不久臣僚上奏说:"进士中铨格者,每二百人,得优恩不过五七人,又有时缺上等不取。而朝廷采用隶国子试格,用于铨注,到现在五年,而得上等优恩者二百四十人,免试者还在其外。这是荫补隶学者,优于多次考试得第之人。"于是下诏在学曾考得第一的,允许如旧恩,其余只令免试注官。吏部侍郎彭汝砺请求稍加责令吏部甄别才能与否,凡京朝官才能事效有可记录的,尚书及郎官铨择上报。三省分三年考察,高者引对,次即试用,下者返回本选;若资历、举荐应入高而才能品行不相符,允许上奏而降其等级。大体上都允许略出规定而加以升黜,每年各不超过三人。

起初,选人改官,每年以百人为限额。元祐变法,三人为一甲,每月三次引见,积累到绍圣初年,等待依次补缺的有二百八十多人。下诏依元丰制度五日引一甲,每甲三人,每年不超过一百四十人,等待次补缺不足百人时,再上奏确定。又命令历任总计三考,而资序已入幕职、令录,才允许举荐改官。吏部上奏说:"元丰选格,经元祐多有更改,于是选集的先后,路途的远近,资历功过,全无区别,超越等级和资次,随心所欲。诏旨已恢复元丰旧制,而辟举一路还存在,请求全部恢复旧法,以杜绝侥幸。"于是取消辟举。

崇宁元年,下诏吏部讲求元丰原本制度,斟酌时宜,删减成固定标准,使才能、功绩两方面都符合实际。吏部上奏说:"堂选名目及举官员缺,内外共约三千多项。元祐法,选人得升资以上赏,及参选射阙,不许派人代注,现在都取消依从元丰法。应当增减的,那些靠近边境蛮夷的州如威、茂、黎、琼等,及开封府曹掾,平准务,各路属官,在京重课场务,京城内外厢官,户部干官,曲院,榷货务,将作监管干公事,黄河都大,内外榷茶官,凡涉及刑狱及管库繁剧,都不可取消举荐。如御史台主簿、检法官、协律郎,岂可泛泛按标准授予?诸如此类,仍旧辟举。"皇帝同意了。只有各路不得直接发文差待阙得替官代理。

起初,未改官制,大致以职为阶官。如以吏部尚书为阶官,而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则是其职事。至于选人,则以幕职、令录之类为阶官,而以差遣为职事,名实混淆很严重。元丰未能改正。崇宁二年,刑部尚书邓洵武极力陈说,于是确定选人七阶:承直郎、儒林郎、文林郎、从事郎、通仕郎、登仕郎、将仕郎。政和年间,改通仕为从政,登仕为修职,将仕为迪功,而专用通仕、登仕、将仕三阶奏补未出官人,承直至修职须六考,迪功七考,有官保任而职司居其一,才得考核。有罪过,则随轻重增加考数及举官有差别。

当时权奸当国,侥幸一并升进,官员更加冗滥,铨法阻碍。臣僚上奏说:"吏员增多,是因为入仕途径日益众多。熙宁郊礼,文武奏补总共六百一十一员;元丰六年,选人考核改京朝官总共一百三十五员。考察吏部,政和六年,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多,选人改官约三百七十多。想节制其泛滥,只有严守考核旧法。而现在的考核,有局务减考第,有川远减举官,有用酬赏比类,有因大人特举,有托事到阙不用满任,有约法违碍许先次而改。凡此都是弃法用例,法不能约束而例日益繁多,如果不加裁制,将又加倍而不可计算。请求下诏三省及吏部,旧有止法,自当如故,其余都不得用例。"于是下诏:"只有川、广水土恶劣之地,允许减举如制,其余都用元丰法。"不久又说:"元丰进纳官法,多有裁抑。应入令录及因赏得职官,只与监当,该考核的换授降等使臣,仍不免科率,法意深远。近来用兵东南,百姓纳钱谷都可补文武官,按官户理选,与士大夫混淆并流,复其户不受科输。这是得数千缗于一日,而失数万斛于无穷。况且大户得复,则移其科于下户,下户更加贫穷,州县有急,责办何人?这又是大弊。"皇帝不听。

起初,宗室没有参选法,祖宗时,偶尔选注一二,不作为常制。徽宗想优待宗室,多得外出做官,一旦参选,就在应选名次之上。而富贵子弟的习气,往往贪婪恣肆,出任州县,贪财虐民,议论者多陈其害。钦宗即位,臣僚再次进言,才下令不注郡守、县令,仍然与在部人通理名次。

高宗建炎初年,行都设置吏部。当时四个铨选部门散失流亡,名册档案无从稽查。开始下令各道、州、府、军、监,逐条开列所属官吏及寄居官员的籍贯、年龄、出身、历任功过、举主、到任离任年月,编成册籍。但自从战乱以来,典籍散失,官吏趁机营私,申报说明繁琐苛刻,使用起来错乱矛盾,作保的人越来越多,审核会合没有期限,参选的人深受其苦。于是下令凡是文字有不符现行规定,但案牍参照明白的,由郎官审核复查,正副长官裁决,小有不完备的允许执行,如有徇私挟私情的,则命令御史纠察。又下诏京畿、京东、河北、京西、河东的士人在吏部注拟授官,即使铨选未中但年龄已到的,都允许注官。二年,命令前往行在的京官,由吏部审查衡量,不是政和以后进献书颂以及直接参加殿试的人,才允许参选。在吏部的知州、通判、佥判以及京朝官知县、监当等以三年为任期的人,暂时改为二年。这是因为前往调任的人聚集东南,选官法规滞留的缘故。又下诏州县长期没有正官的地方,允许在选人中申报吏部,审核后出榜缺额差注。

绍兴元年,起居郎胡寅说:"如今典章制度文物,废弃缺失所剩无几,各部门中不可或缺的,没有比吏部更重要的。暂且设置侍郎一员、郎官二员、胥吏三十人,那么所谓的磨勘、封叙、奏荐等常规事务,就可以按章办理了。"

下诏说:"六官之长,辅佐君王治理国家的,大概只有铨选部门吧。战乱流离以来,士大夫流亡迁徙,有赤脚奔赴行在的。注拟授官、出榜缺额,奸诈弊端日益滋生,贫寒士人困苦,十分可怜。应当命令三省商议去除这些弊端,严格设立赏罚禁令,仍选拔能干的官吏主持此事,御史台经常加以纠察。"于是三省设立八件事项:注拟时隐藏空缺、申请侥幸、遗失质问刁难、刷除缺额草率、关照延误、审查时疑似难定、给付时索求贿赂、保明时推诿刁难。命令正副长官加以控制。又下诏馆职选人到任满一年,通算四考,都允许自行陈述,改为京官。

二年,吕颐浩说:"近世堂除,多侵占部注,士人失职。应当仿效祖宗旧例,外自监司、郡守以及旧格堂除通判,内自察官省郎以上、馆职、书局编修官之外,其余空缺以及寺监丞、法寺官、六院等,武臣自准备将领、正副将以上,其部将、巡尉、指使以下,都归吏部注拟。"朝廷听从了。又恢复文臣铨试,以经义、诗赋、时议、断案、律义为五场,愿意只试一场的听便,榜首循一资升迁。武臣呈试合格的都允许参选。

三年,右仆射朱胜非等进呈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》。自从渡江以后,文籍散失,恰逢广东转运司将所录的元丰、元祐吏部法进呈上来,于是以省记旧法及陆续颁布的指挥,详定而成此书。在此之前,侍御史沈与求说:"如今矫枉过正,贤者愚者同样滞留。"皇帝说:"果真有豪杰之士,即使从平民提拔为宰相也可以;如果未能考察其实,不如姑且遵守资格。"于是命令吏部注拟知县,只用合格的人。

五年,下诏:"凡是注拟,都要选择非年老有病以及未曾犯赃、不是因民事犯罪的人。"当时建议的人说:"亲近民众没有比知县更贴切的,如今大都以资格为限,即使贪婪懦弱的人,一旦符合资格,就能自行选择大官大邑。请求下诏监司、郡守,逐条上报繁重县份,遴选清廉公正、明察的人担任。"不久又下诏:"知县依照旧法,只许用两任关升通判资序的人。"第二年,侍御史周祕说:"如今有人没有举员考第,因近臣推荐召对,就改官升擢,实在助长奔竞之风。希望下诏大臣,从今以后只有贤德才能之人,其余都依格注拟。"朝臣中有人请求将以前宰执所举推荐改官的人,改用司马光十科之目,每年推荐五员,中书认为困难。下诏"前宰执所举的京官荐削,不计入职司"而已。

三十二年,吏部侍郎凌景夏说:"国家设立铨选来管理群吏的政务,其掌管在七司,记载在令甲,所遵守的是法律。如今升降在胥吏之手,有所谓的'例'。长官有迁改,郎曹有替移,来的人不能再知道过去,去的人不能完全告知。索求旧例而得不到,即使有强明健敏之才,也无法再提出议论;引用旧例而不当,即使有至公尽理之事,也无法再得以伸张。贿赂公行,奸弊日益严重。曾见汉朝公府有辞讼比,尚书有决事比,'比'的说法,如同今天的'例'。如今吏部七司应当设置例册,凡是换给的期限、战功的定处、去失的保任、书填的审实、奏荐的限隔、酬赏的用否,凡是经过申请、或堂白、或取旨的,每件事处理完毕,命令郎官依次拟定,而长官签署于册,永远作为例,每半年上报尚书省,并关送御史台。这样,那么巧吏就无所施其伎,而铨选评定就公平允当了。"

有人提议减少任子,孝宗认为祖宗法令难以突然更改,命令吏部严格选试之法。从此,初任官不得因恩例免试,即使宰执也不允许自行陈述回授。旧制,任子降等补文学及恩科人都免试,至此全部考试。凡是未经铨试及呈试的,不得在堂除;即使墨敕,也允许执奏。旧制,宗室文资与外官文臣参注窠阙,武资则不得与武臣参注,只注添差。至此,才开始允许注厘务阙。乾道七年,开始命令铨试不中、年四十,呈试不中、年三十的人,令写家状,读律注官。陈师正说:"请求命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时适当进行铨试,如同士大夫子弟之法,多立其额而优待其制。"于是下诏:"从今以后宗室曾经应举得解的,允许参选,其余都进行铨试,三人取二人。其中三试终场不中的人,允许不拘年限调官。"

淳熙元年,参知政事龚茂良说:"用人之道,在朝廷则应当衡量人才,在铨部则应当遵守成法。法本无弊,例实败坏之。法者,是为公于天下而制定的;例者,是因人而立而败坏天下之公的。过去的祸患在于用例破坏法,如今的祸患在于因例而立法。谚语称吏部为'例部'。如今《七司法》自晏敦复裁定以来,不无疏略,但遵守它也可以没有弊端。而徇情废法,互相效仿成风,大概用例破法其害小,因例立法其害大。法常吝啬,例常宽纵,如今法令繁多,官曹冗滥,大概由此而来。希望命令收集参附法及乾道续降申明,重新考定,非大有抵触者不去,凡涉及宽纵者全部刊正。这样或许国家成法,简易明白,贿赂之奸绝,冒滥之门塞矣。"于是重修。不久吏部尚书蔡洸将改官、奏荐、磨勘、差注等条法分门编类,名为《吏部条法总类》。十一月,《七司敕令格式申明》成书。

淳熙三年,中书舍人程大昌说:"旧制,选人改秩后两任关升通判,通判两任关升知州,知州两任即理提刑资序。授除之际,则又有别以知县资序隔两等而作州者,谓之'权发遣',以通判资序隔一等而作州者,谓之'权知',上而提刑、转运亦然。隔等而授,是选择才能;结衔有差,是参用资格。如今得才能、资格俱应选者为上,其次,则择第二任知县以上有课绩者许作郡,初任通判以上许作监司,第二任通判以上许作职司,这样或许人法并用。"朝廷听从了。

宁宗庆元年间,重新制定《武臣关升格》。在此之前,初改官人必作县令,谓之"须入"。至此,又命令除殿试上三名、南省元外,都作县邑;后来又命令大理评事已改官而未历县的人,都令其亲民一次,著为令。

绍定元年,臣僚上言:"铨曹的祸患,员多阙少,注拟甚难。自乾道、嘉定以来,曾命令选部职官窠阙,各在原出阙年限之上,与展半年用阙。经历年久,入仕者多,即今吏部参注之籍,文臣选人、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,不下二万七千余员,大致三四人共注一阙,宜其胶滞壅积而不可行。请求命令吏部录参、司理、司法、令、丞、监当酒官,在原展限之上再展半年。"朝廷听从了。

淳祐七年,监察御史陈垓建言,请求申戒整饬铨法十弊:一曰添差数多,破坏法制耗费钱财;(指倅贰、幕职、参议、机宜、总戎、钤辖、监押之类。)二曰抽差员众,州县废职;(指监司、帅守幕属多差现任州县其他官员权摄。)三曰摄局违法,蠹政害民;(指监司、帅守徇私差权幕属等职。)四曰"须入"不行,侥幸挠法;(指初改官人必作知县,如今多规免,苟图京局,越级求倅贰,遂使不曾历县之人冒当郡寄。)五曰奏辟不应,奔竞日甚;(指在法未经任人不许奏辟,如今或以初任或以阙次远而改辟现任者。)六曰改任巧捷,紊乱官常;(指在法已授差遣人,不得干求换易。如今既授是官,复谋他职,辞卑居尊,弃彼就此。)七曰荐举不公,多归请托;八曰借补繁多,官资泛滥;九曰瘝旷职守,役心外求;十曰匿过居官,玩视国法。(指曾经犯罪,必待赦宥。如今则既遭弹劾,初未经赦者,经营差遣。)

旧制,军功补授之人,自应跟从军队,除非年老有病应当淘汰,没有参部和就辟之法。近年各路奏功不实,夤缘窜名,允许令其到部,以及各司纷纷奏辟,实碍铨法。建炎年间用兵,杂流补授者众多,有所谓上书献策、勤王、守御、捕盗、奉使,其名不一,都是统帅假借便宜承制之权擅自除授擢升。有进士径直接补京官者,有平人冒名即为郎、大夫者。于是下诏:"从军应赏者,只补右选,以清流品。"又有民间愿意习射者,登记其姓名。守令每月一试,取技艺优秀者,如三路保甲法区别使用。

绍兴初年,曾因战争经费不足,有司请求招募民众纳资补官,皇帝感到为难。参知政事张守说:"祖宗时,授以斋郎,如今的将仕郎就是。"知枢密院李回说:"这比向百姓科率还好。"于是允许补承节郎、承信郎、诸州文学至进义副尉六等,后又给通直郎、修武郎、秉义郎、承直至迪功郎。其注拟、资考、磨勘、改转、荫补、封叙,都依照奏补出身法,不得注县令、录事参军及亲民官。和议之后,立格购求遗书,也命以官。凡死于王事,没有遗表致仕格法的人,允许奏补本宗异姓亲子孙弟侄,文臣将仕郎,武臣承信郎;其余亲属,上州文学或进武校尉,这是用来褒奖抚恤忠义的。又因两淮、荆襄,其土地广阔,招募民众力田。凡平民劝民垦田及七十五顷者与副尉,五百顷补承信郎。

孝宗即位,命令帅臣、监司、郡守、曾任两府及朝官等派遣亲属进贡,等第补授登仕郎、将仕郎,推恩理为选限。淳熙三年,下诏停止鬻爵,除歉收年份百姓愿意纳粟赈饥、对众人有利者,听补官,其余都停止。从此,进纳军功,不理选限,登仕郎、诸州助教不许出官,只限于赎罪及就转运司请解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