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百一十二选举五(铨法下)

作者:脱脱等朝代:类别:纪传体断代史 · 白话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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远州铨

川峡、福建、广南这些地方路途遥远艰险,中原地区的人大多不愿到那里做官。起初,吏部铨选法规稍加限制,规定凡是州县官和幕职官,每一任在近地,就接着一任在远地。川峡、广南以及沿边地区,不允许携带家眷的算作远地,其余的都算作近地。后来把川峡分为四路,广南分为东、西二路,福建一路,之后又增加荆湖南一路,开始确立八路定差的制度,允许中原地区以及本地人在候选者中随意就近注官,称为“指射”,这个办法一直施行没有废止。

太平兴国初年,候选官员孟峦被拟任为宾州录事参军,他到匦院诉冤,因此被流放海岛。从此以后,得到远地官职的人不敢推辞。不久皇帝下诏:“川峡、岭南、福建注授官职,在计算路程之外另给两个月期限,超期则本州不得放其上任,遣送京城,除去官籍永不录用。如果患病,就到所在官署陈述文书,由长官查验,发给公据;如果残疾未愈,就条列情况上报。”雍熙四年,又下诏:“候选官员年龄六十岁,不要注授远地;不是本地人而愿意去的听任。凡是担任广南、蜀地、福建州县官的,都供给沿途粮食。”起初,岭南缺官,往往差人代理。到这时,下诏州的长官考核可用的人选用;任期结束,奏送京城,授予出身。淳化年间,又下诏:“岭南的代理官,各路只许选二十人以充数,其余全部罢免回去。”

起初,下令岭南幕职官允许携带家属同行,任期结束后不得滞留。至道初年,重申诏令:“剑南的州县官,不得携带家属同行。敢有妄称妻子为女奴,带她上任的,削除名籍。”当初,荣州司理判官郑蛟,违犯禁令携带妻子上任。恰逢蜀贼李顺作乱,他的同党田子宣攻陷城邑,而郑蛟捕获了田子宣,被提拔为推官。到这时,知梓州张雍上奏这件事,皇帝命令处死郑蛟,并下了这道诏令。

咸平年间,因为新州、恩州、循州、梅州四地是瘴疠之地,选用荆湖、福建人注授。吏部铨选拟定官员,都标明他们的过犯,从此凡是注授恶地,令中不必书写。又下诏:“回避偏远之地,超期接任,审问责罚,改调远地。”

神宗更改制度,下诏:“川峡、福建、广南的官员赴任或罢任,迎送劳苦,命令转运司设立规章就地注授,免除他们赴吏部候选。”于是七路从常选知州以下,转运司设置官员缺额簿籍,详细书写应接任的日期,下发到所属各郡公开告示。凡是现任官距接任半年以及已经任期结束的,允许用本资序指射。有关部门接受并审阅,确定符合规定应当差遣的人,上报审官东院、流内铨,审核复核符合法令,就奏闻降旨。如果籍贯在本路,或者游历注籍此州,都听其方便;只不许注籍在本贯州县及邻境,其参拟铨次全部依照铨格。没有人愿意注授的,就把缺额上报审官,而在选的人可以指射。武臣属于西院、三班院的,命令枢密院仿照此例制定规章。后来荆湖南也允许就地注授。有人说:“本地人任知州不方便。按法规应当远近交替任职,而川人允许连任本路,常常得到家便的便利,实在太过偏滥。”王安石说:“分远近,是为平均劳逸。中原士人不愿去远地,四路之人乐于就家便,用新法就能两全其美;何况可以节省吏卒迎送、官府浮费呢?”何正臣又说:“蜀人在仕籍的特别多,如今从郡守以下都可以就地差遣,一郡的官员,本地人占大半,同僚吏民都是他们的乡里亲信,难以秉公办事,容易结党。请将守令缺额收归朝廷,而其他官兼用本地人,酌量设定比例,或许能经久无弊。同时听说差注未必完全公正,希望允许提刑司索取案卷查究。”奏上后,法令没有改变,只是严申提刑司互相督察之法。

元祐初年,御史上官均说:“定差制度不均的弊端有七条:各路赴吏部考试合格才差遣,八路随意指射,这是第一条。各路吏部待试,等候补缺往往要七年,才能完成一任;八路就地注授,如果到七年,已经换过三任,这是第二条。八路的人即使因罪停职罢官,随即允许指射注授;而吏部待次的人,有的历任无过,还需考试,等满一年才有注拟,这是第三条。那些待次的人又允许暂时代理,俸禄没有空缺;而吏部候选没有过失,也大概四年才能再得俸禄,这是第四条。本地人得以指射奏名,免试就注家便,年高力衰,不再想晋升,往往营私废职,这是第五条。做官久了认识人多,本地人指射本路,难免有亲故请托,这是第六条。八路监司地远而专权,可以隐瞒功过名次,别人也不敢争辩;所以有势力的人多得优便,而孤寒的人被阻滞,这是第七条。请求将八路差遣全部归吏部办理为便。”随后吏部也请求用常规格式差除,于是全部归入铨选。

绍圣年间恢复旧制,并且允许八路人因恩荫出官,即通过转运司考试后注授空缺。重和年间,臣僚又指出其弊端:“转运司以军储、吏禄、供馈、支移为己任,而把差注看作末务,往往交给主案吏胥拟定,签厅只是照章判行而已。注阙的高低,看贿赂的多少。没有贿赂,则定差的文书,脱漏言词,隐落节目。等上到部里,必定被退回,重新汇总上报,又过半年了。因此缺额多而调任的人少。应当督促主管官员,年终取吏部退回的难易、多少,作为考核来赏罚,或许能使注拟公正而杜绝吏胥受贿。”于是下令制定《考课法》。

建炎初年,下诏福建、二广缺额全部归吏部,只有四川仍旧制。起初,历代因为广南地远,财政收入不足以供养正官,所以让举人两次被推荐选任的,在漕司考试刑法,以合格者注授代理两路官职,称为“待次”。代理官连任两任没有过失,就赐予正式任命。到这时,虽然归吏部,过了一年没有人愿意去,又归回漕司。自从神宗朝,宗室不许调任川峡官;到这时宗室多避难入蜀,于是允许在四路注拟。绍兴六年,下诏:“川峡转运司每季孟月上旬集中注授。”定为常法。八年,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说:“行都距离蜀地万里,而近年空缺归朝廷,偏远寒微之士,困顿压抑的很多。希望参酌前代制度,稍许恢复漕司铨选的旧例,立为固定格式,使与堂除不相侵扰。”于是下令小郡知州、监以下,仍旧交付漕司差注,那些选人改官到漕司公参,算作“到部”。人们认为方便。

补荫的制度。凡是奏请亲属,太皇太后、皇太后、皇后本服期亲,授奉礼郎;大功,授守监簿;小功,授初等幕职官;(元丰前,试大理评事。)缌麻,授知令、录。(元丰前试校书郎。)异服亲也如此。有服女之夫,则本服大功以上女夫,授知令、录;小功,授判、司、主簿或尉;缌麻,试监簿。周功女之子,授知令、录;孙及大功女之子,授判、司、主簿或尉;曾孙及大功女之孙、小功女之子,并试监簿;如果不是亲生子或孙,各降一等;缌麻女之子,试监簿。

每次祭祀南郊、诞圣节,太皇太后、皇太后并录用亲属四人,皇后二人。不是遇到推恩而特旨赐官,不用此法。凡是诸妃期亲授守监簿,其余授判、司、主簿或尉;异姓亲试监簿。婉容以上有服亲,才人以上小功亲,并试监簿。凡大长公主、长公主、公主夫之期亲,授判、司、主簿或尉,其余试监簿;子,补殿中丞;孙,光禄寺丞;婿,太常寺太祝;外孙,试衔、知县。凡亲王婿,大理评事;外孙,初等职官;女之子婿,试监簿。宗室缌麻以上女之夫,试衔、知县;袒免,判、司、主簿或尉。愿意补右职的,依照换官法办理。奉礼郎即右侍禁,幕职官即左班殿直,知令、录即右班殿直,判、司、主簿、尉即奉职,试监簿即借职。

凡是文臣:三公、宰相之子,为诸寺丞;期亲,校书郎;其余亲属,(本宗大功至缌麻服者。)按亲属远近补试衔。使相、参知政事、枢密院使、副使、宣徽使之子,为太祝、奉礼郎;期亲,校书、正字;其余亲属,补试衔。节度使、仆射、尚书、太子三少、御史大夫、文明殿学士、资政殿大学士之子,校书郎、正字;期亲,寺、监主簿;其余亲属,试衔。三司使,翰林、资政殿侍讲、龙图阁学士,枢密直学士,太常、宗正卿,中丞,丞、郎,留后,观察使,内客省使之子,正字;期亲,寺、监主簿;其余亲属,试衔及斋郎。两省五品、龙图阁直学士、待制、三司副使、知杂御史之子,寺、监主簿;期亲,试衔;其余亲属,斋郎。诸司大卿、监之子,寺监主簿;期亲,试衔。小卿、监兼职者之子,试衔;期亲,斋郎。

凡是武臣:宰相之子,为东头供奉官;使相、知枢密院之子,为西头供奉官;期亲,皆为左侍禁;其余亲属,从左班殿直以下按等级授官。枢密使、副使、宣徽节度使之子,西头供奉官;期亲,右侍禁;其余亲属,从右班殿直以下按等级授官。六统军诸卫上将军、节度观察留后、观察使、内客省使之子,右侍禁;期亲,右班殿直;其余亲属,三班奉职以下按等级授官。客省使、引进防御使、团练使、四方馆使、枢密都承旨、阁门使之子,右班殿直;期亲,三班奉职;其余亲属,为差使、殿侍。诸卫大将军、内诸司使、枢密院诸房副承旨之子,三班奉职;期亲,借职;其余亲属,为下班殿侍。诸卫将军、内诸司副使、枢密分房副承旨之子,为三班借职。

凡是兼职在馆阁校理、检讨,王府记室、翊善、侍讲,三司主判官,开封府判官、推官,江淮发运,各路转运,才允许奏请及于各种亲属。提点刑狱,只允许奏请儿子。那些曾经因贪赃抵罪,后来恢复原官的。文臣至郎中及员外郎任馆阁职,武臣至诸司副使、诸卫将军的,只许荫补子或孙一人,还在贬谪籍中的不得参与。

太祖初年定任子之法,台省六品、诸司五品,登朝曾经历两任,然后才能请求。开始减少每年补千牛、斋郎的员额;斋郎须年貌合格,诵书精熟,才能奏请。

太宗即位,各州进奏的人授以试衔及三班职,初次推恩授散试官的,不得赴选。太平兴国二年,于是下诏授试衔等人特定七选集,遂为定令。凡是诞圣节及三年大祀,都允许奏一人。而淳化改元恩典,文班中书舍人、武班大将军以上,都允许荫补;如遇转品,允许再荫一子,由此奏荐之恩开始广泛。每逢诞圣节,朝臣多请求奏疏属,未获批准。至道二年,开始限定翰林学士、两省五品、尚书省四品以上,赐一子出身,这是圣节奏荐的定例。此前,任子得以摄太祝、奉礼,不久即补正员。皇帝说:“膏粱子弟,不十年就轻易得到官职。”这一年,全部授同学究出身赴选集。

真宗东封泰山,祭祀汾阴后土,进奉祥瑞的人中已经任官的晋升品阶,未任官的让翰林院考试艺业,授予试衔、斋郎、借职等官职。公主、郡县主以下的各种亲属,以及入宫的外命妇,也都有恩赏。而东封的恩典中,提点刑狱、朝臣、使臣,都可以奏请一人为官。奏请亲属做官,过去没有固定制度。有人请求补任阁门祗候,真宗认为宣赞的职位,不能用恩泽授予,于是下诏:“从今以后请求升迁的,只能升到殿直为止。”大中祥符二年,通过门荫授予京官、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请求差遣的人,让他们在国子监学习,满两年后,由审官院与判监官考试其学业,再上报姓名。内诸司使、副使被任命到边境任职的,上殿辞行时允许奏请儿子。诏令枢密院制定制度,凡是冒名孙子及侄子作为儿子请求荫补的,要治罪。大中祥符七年,真宗驾临南京,下诏臣僚中曾侍奉太祖的,赐予一子恩泽,令翰林学士李维等人制定办法,从给事中、谏议大夫、观察使以上才能请求。起初,转运使辞行之日,允许奏请一人。天禧年间以后,只有川、广、福建路的转运使允许,其余路分须再任才能奏请。又下诏:“承天节恩例所荫补的子孙,不许用其他亲属以及已经领取俸禄的人。”特别允许西京分司官,在南郊祭祀时奏荫一子。从此分司西京的官员得以援引此例,南京则没有。

仁宗庆历年间,裁减奏补入仕的途径,凡是选人在郊祀时参加铨试,如果不参加考试也没有举荐的,永远不参与选官。停罢圣节奏荫的恩典,学士以下,遇到郊祀恩典可以奏请大功以上亲属,再遇郊祀可以奏请小功以下亲属。郎中、带职员外郎,第一次遇郊祀可荫补子或孙,第二次遇郊祀可荫补期亲,第四次遇郊祀可荫补大功以下亲属。初次可以奏请而年龄超过六十岁没有子孙的,可荫补期亲。皇亲大将军以上官员的妻子,第二次遇郊祀也允许荫补。武臣的荫补条例仿照此例。凡是荫补长子孙都不限年龄,其他子孙必须年龄超过十五岁;若是弟侄必须超过二十岁,而且必须是五服内亲属才允许。已经接受荫补而本人死亡的,如果没有子孙做官,允许再荫补一次。从此,任子的恩典减少了。

英宗即位,郡县进贡奉表的人,全都授予官职。知谏院司马光建言:“监司、太守派遣亲属进奉表章到京师,不论官职高低、亲属远近,都推恩至班行、幕职、权知州军,或者所派遣的人并非亲属,也授予斋郎及差使、殿侍,这大概是建国之初沿袭五代姑息藩镇的弊病,因循不改。爵位俸禄本来是用来等待贤才的,如今这些人得到官职,实在太滥。即使不能全部罢免这些人,如果是五服内亲属,可按照等级授予一个官职;那些没有服属关系的,根据情况赐予金帛,或许能稍稍补救滥官的过失。”然而诏令已经施行,没有采纳他的意见。当时正为官员冗滥而忧虑,进言的人都认为:“由于三年一次磨勘,升迁太迅速,容易达到高位,所以获得荫补的人很多。”于是命令待制以上官员,从升官后六年,没有过失就再升迁,有过失则延长年限,直到谏议大夫为止。京朝官四年一次磨勘,升到前行郎中为止,少卿、监限定七十员,有缺额时,用任职时间较久的前行郎中补充。少卿、监以上官员升迁,听候旨意。

仁宗虽然停罢了圣节恩典,但仍然在妃嫔、公主中实行。神宗裁减臣僚奏荫后,因为宫掖外戚的恩典太滥,所以稍微加以抑制。旧制,各位妃子每逢圣节可奏请亲属一人,隔一年允许奏请二人,郊祀礼允许奏请一人。嫔御每逢郊祀奏请一人,两次圣节允许奏请一次。后来规定,各位妃子每逢圣节和郊祀允许奏请有服亲属一人。淑仪、充仪、婕妤、贵人遇到郊祀,允许奏请小功以上亲属一人,位号不同而资品相同的,允许比类奏荐。旧制,公主每逢圣节、郊祀礼,奏请丈夫的亲属一人;公主生日,允许奏请一人。后来停罢生日恩典,所奏请的必须是服制内的亲属。皇亲的妻子两次遇郊祀,允许奏请期亲一人,后来也停罢。旧制,郡、县主遇到郊祀,允许奏请亲生的儿子为右班殿直,如果是庶子以及丈夫的亲属,两次遇郊祀允许奏请一人为借职。后来亲子只注拟幕职,孙子和庶子,两次遇郊祀才允许奏请一人,丈夫的亲属不许奏请。旧制,臣僚的妻子被封为国夫人的,可以得到遗表恩,后来废除。妃嫔、公主以下,不是有服亲属的女婿不许奏请。不久曾布等人又进言:“臣僚陈请恩泽,应该有固定制度。”于是允许现任二府每年乞请差遣一人。宰相、枢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罢免的,可陈乞转官一人,指名请求差遣二人。其余执政官,各一人。待制以上请求差遣升为学士的,再增加一人。三路、广桂安抚使、知成都府、知梓州可请求差遣一人,亲孙、亲子循一资。广南转运使、提点刑狱可奏请子孙或期亲中合入官一人。成都、梓、利、夔路可请求差遣一人,子孙循一资。中书检正官、枢密院检详官升至员外郎,在职满两年,遇到大礼允许补亲属。中书堂后官、提点五房官,即使未到员外郎,也允许奏补。邕州、宜州、钦州等极边烟瘴地的知州,允许奏请子孙一人。凡因战阵死亡和死于王事的,允许授官其子孙。另外功臣绘像之家,如果没有领取俸禄的人,允许特别奏请子孙一人入官。制定《铨试法》后,任子中选的人可以随铨拟注,其中成绩优秀的,往往特旨赐予进士出身。

元祐元年下诏:“各军致仕及被停职放归的人,其遗表恩应该覆盖到儿子但超过五年才自己陈请的,考虑到有冒滥,不给予推恩。职事官卿、监以下应该任子的,必须官至朝奉郎,才允许奏请。”元祐三年,规定宰相、执政第一次遇郊祀,允许奏请本宗和异姓亲属各一人,第二次遇郊祀,奏请人数与第一次相同。如果愿意将自己的恩典给予已有官职的人,允许转官并循资,或者请求差遣,只是不得转入朝官、循入支掌。应奏补承务郎、殿直以上的,允许换升一任;不得升入通判。其余官员三次遇郊祀,允许奏请有官人。旧制,应该奏请两人为止的,第二次郊祀时,只允许奏请有官人。此后,遇郊祀应当补荫的,都以此作为间隔次序;已经致仕而遇大礼应该奏补的,再奏一次为止。宣仁太皇太后对辅臣说:“近来已经裁减入流的人数,本家的恩泽,应该再减四分之一。”吕公著等人说:“陛下临朝共同听政,本殿的恩泽,自不当限定数量。先前所定的,已经与皇太后同等,怎么可以再减?”宣仁说:“裁减恩泽,凡是自上而始,就均一了。”于是下诏:“官员冗滥的祸患,在当今极为严重,如果不裁减入流的人数,就无法清整取士的源头。我以渺小之身率先天下,今后每逢圣节、大礼、生辰,应该得到的亲属恩泽,一律减四分之一,皇太后、皇太妃也照此办理。”

哲宗亲政后,下诏恢复旧制。凡是请求致仕而不愿转官的,从中大夫到朝奉郎以及诸司使,允许奏补本宗有服亲属一人;从奉议郎、内殿承制以下,允许给予有服亲属一人恩例;只有中大夫、中散大夫、诸司使带遥郡的,荫补之外仍给予有服亲属恩例;如果致仕未收到敕令而身亡的,在外地以陈请到门下省之日为准,在京以得旨之日为准,也允许请求有服亲属恩例一人。起初,《任子法》以长幼为顺序,如果应奏者有残疾,或者曾犯私罪至徒刑,或者品行不好难以担任官职,允许越序奏请下一人。到这时,开始删去法令中“长幼为序”四字。

元祐五年,制定《亲王女郡主荫补法》,遇到大礼,允许奏请亲属一人,所生的儿子仍授予右班殿直;两次遇大礼,奏请儿子或孙子授予奉职;如果使用奏请子孙的恩典回授给外服亲属的丈夫,以及丈夫有服亲属的,有官人转一官,不得升朝,选人循一资,无官者授予借职,必须是期亲以下,才能奏请。吏部上言:“皇太妃遇到大礼,将应奏恩典给予其亲属,但服制不合法规。”下诏比照皇后缌麻服女儿的儿子,补授借职。旧法,母后之家,十年可奏请门客一人,而太妃没有规定。绍圣初年,下诏皇太妃在兴龙节时奏请亲属恩典,可回授门客。从此,太后每满八年、太妃每满十年,可奏请门客一名,授予假承务郎,允许参选。如果年限未到,所有恩典都不许回授。

元符以后,命妇生育皇子,允许依照大礼奏请有服亲属,三品以上三人。宗室缌麻亲,允许比照异姓荫补孙。凡荫补异姓,只有执政才能奏请,如签书枢密院事虽依照执政标准,但所荫之人不计入选官年限。后来因转官受阻于止法的人,允许回授给未仕的子孙,而贪图利益的人又请求回授异姓,有关部门常常阻止,然而也常有御笔允许特补。

政和年间,尚书省制定《回授格》,认为无官可转,或者可转而官高不愿转,或者事大而功效显著,作为一格,允许奏补内外未仕的有服亲属;官有止法不可转,功绩次等显著,作为一格,允许奏补本宗未仕的袒免亲;官不算很高、而功绩大,作为一格,允许奏补本宗未仕的有服亲属;官不算很高、功绩不算很大,作为一格,并且再分为三类:一给内外有官有服亲,一给有官有服本宗亲,一给有官有服者的子孙。共分为六等。

宣和二年,殿中侍御史张汝舟进言:“如今法令所规定的补奏,与先朝相同。从前官至大夫,任职不下三五十年,如今任职三五年,已有做到大夫的了;各翼将军至武翼郎,必须出官三十年,才允许奏补;如今文武官奏补,未曾限定年限,这太滥了。至于中大夫以下及武功、武翼大夫,已请求致仕而未收到敕令,就断绝其恩典,于是有人身死而未受敕令的,其家有时甚至隐瞒丧事等待期限;然而不能亲自受敕而得不到恩典的人很多,这又太吝啬了。希望从今以后中大夫至带职朝奉郎以上,虽遇郊祀恩,但入官不满二十年,都不许荫补;即使已经奏荐,再遇郊祀恩而年限仍不满的,也搁置其奏请,以抑制泛滥。至于文武官及大夫以上曾请求退休,而在颁发敕令前身亡的,希望一并允许奏荫,以弥补其不及。”下诏文武官致仕,虽未及受敕,但如果没有曾受荫补的人,自有遗表恩。另外寺、监长贰至开封少尹,系因职事荫补,不合限年。其余依从所奏。

崇宁以来,大多为泛赏,如说“应奉有劳”、“献颂可采”、“职事修举”而特授特转的,都没有实际事迹可称,而直接给予。孟昌龄、朱勔父子、童贯、梁师成、李邦彦等人,凡是有所请求都有定价,所以不到三五年,选人有升至正郎或员外郎,带职小使臣升至正使、副使或入遥郡横行的。而蔡京提拔从官,不论途径,一言合意,当日便任翰林学士。又优待堂吏,往往升至中奉大夫,或换授防御使、观察使。由此任子之人数百倍于从前。钦宗即位,赦免恩泽普遍转官,只允许宗室;文武臣只令回授给有官有服亲属,并下诏:“凡非法应回授及特许者,不得录用。”

宋高宗重建宋朝后,重新制定了《补荫法》,朝廷内外官员的子孙、期亲、大功以下亲属以及异姓亲随,文武官员各有不同等级,具体记载在《职官志》中。建炎元年,下诏:"宰相、执政子弟凭借恩泽担任待制以上官职的,全部罢免。"绍兴四年下诏:"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官员以及现任两制职名的,依旧不限制年限。其中没有出身、自授官后已满十五年、年龄达到三十岁、不属于宫观责降之人,允许按照规定补荫。"绍兴七年,中书舍人赵思诚进言:"孤寒出身的士人,名字在吏部候选,都要等待数年空缺,大概十年不能获得一任官职。如今亲近祭祀的年份,任子约四千人,十年之后,就会增加一万二千员,科举取士还不算在内。将会出现寒士三十年得不到调任的情况。祖宗时,官至卿、监的,都是凭实际年劳、功绩获得,年龄必须六十岁,自身不过得到恩泽五六人。后来私谒盛行,滥恩广布,有年龄不到三十而官至大夫的,人数比祖宗时不知多了几倍,而恩例从未减少。有一人任子多达十余人的,这种不革除,实在损害政事,希望商议革除弊端。"恰逢赵思诚离朝,建议就搁置了。旧法,只有赃罪不许任子,新令扩展到私罪判徒刑的,有关部门认为拘束妨碍太多,于是废除了新令。又下诏:"宰相、执政、侍从退休时的遗表,只允许补緦麻以上亲属,不包括异姓。"绍兴二十二年,因为武臣多出自军中,爵位官秩高而家族人少,凡有推荐奏请,同姓都是期亲功亲,异姓都是中表亲,里巷之辈依附攀附得以进用。命令必须经过统辖长官结罪担保明确,弄虚作假的连坐。皇帝对后妃补荫,经常加以裁减抑制,下诏后族不得担任侍从官。

宋孝宗即位,想革除冗官。起初下诏百官任子遇到郊祭恩典暂时停止奏荐,年龄七十岁,遇到郊祭不许奏荐儿子。不久又下诏,未奏荐的允许一名。隆兴元年,因为张宋卿进言荫补冗滥,立为固定法令。凡是员外郎转正郎,正郎转侍从,卿监至中大夫,每次初次遇到郊祭,允许任子一人;再次遇到,则不许再请求。遗表的恩典,各减其一。减年之类,也减去一半。至于府史之类、武功之等,也仿照此等差降。

乾道二年下诏:"非正常补官,如宗室、后妃亲戚女婿捧香,异姓上书献颂,随奉使补官,阵亡者女婿,异姓供事减年之类,转至应该奏荐的官职,等到退休时与奏一名,曾经奏过的不再奏。"乾道四年下诏:"宗室袒免亲诸卫将军、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,遇到大礼时奏补亲属,一律依照外官法,著为法令。"乾道九年下诏:"文臣带职员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,生前未曾奏荐的,给予退休恩泽一名;如果已经曾奏荐而受荫人已身亡,允许再请。凡朝奉郎、武翼郎以上补授满三十年的,也给予一名。"又下诏:"武臣曾任执政官的,遇到郊祭允许补文资。"于是恩数视同执政的也能得到。大概后妃亲属、宗王以及攀附之臣,都争着以文资荫封其子,不能再纠正了。自从隆兴年间制定酬赏实历对用转官之法,升官稍缓。到这时,郊恩之奏视为减半,但还没有大减。淳熙九年,开始下诏:"减少任子员数。从宰相、执政、侍从、卿监、正郎、员外郎,分为五等,每等递减,以两酌中定为上限数目,武臣也如此。宰相十人,执政八人,侍从六人,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,带职朝奉郎至朝议大夫三人,总共减少三分之一。"于是冗滥逐渐革除。

宋宁宗庆元年间,制定《补荫新格》,从使相以下各有等差,文臣中大夫、武臣防御使以下,不许遗表推恩。嘉泰初年,因为官冗恩滥,凡宗女丈夫授官的,依旧法终身只任子一人,两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荐门客,著为法令。

凡流外补选,五省、御史台、九寺、三监、金吾司、四方馆职掌,每年派遣近臣与判铨曹,到尚书省一同考试律三道,考中的补为正名,计算劳绩考成。三馆、秘阁楷书,都由本司考试书法,中书复试,补授。后来因为就试的多夹带传授,于是锁院、巡查搜检、糊名。凡考试各司吏人,问律及疏,考合格后,又令口诵所对,以防止弊端。那些自己陈述劳绩,臣僚为之陈请的,特免口诵,称为"优试"。得到优试的,大都中选。后来就考试各司人员,每年以二十人为额,不得侥幸求优试。担任职掌的,都限制年限,授外州司户、勒留,有至诸卫长吏、两省主事的。

学士院、审官院、审刑院,登闻检院、鼓院,纠察刑狱司,都选取各司吏人,或者按年限,或者按本司选任。但中书省制敕院及五院员缺,多立即派官特试书法,检验材质。制敕院须堂后官以下亲属,五院须父祖有官者,枢密院也如此,只在本院考试。宣徽院、三司、客省、阁门、三班院,都由本司召补,至其首者出职。

凡出职者,枢密院、三司,都补借职以上,其余或补州县。内廷各司主吏、三司大将,也有补三班借职的。中书主事以下,三司勾覆官以上,各带诸州上佐;枢密院主事以上,都带同正将军;其余多带远地司户、簿、尉。

在此之前,勒留、出官及选限,都没有固定制度。那些隶属近司的,有才三两年就提升外任官的。咸平末年,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,与两制、御史中丞一同详细制定。宋白等请求令"中书沿堂五院行首、副行首,依旧制补三班;通引、堂门、直省、发敕验使臣,遇缺,依名次补正名;三年授勒留官,遇恩则一年,授后,七年出官。宣徽院贴房至都勾押官,军将至知客、押衙各六等,都以次补;至勾押官、押衙,及五年以上出官,补三班或簿、尉。学士院孔目官,补正三年授勒留官,遇恩一年,授后,五年出官;驱使官,补正四年授勒留官,遇恩二年,授后,八年出官。三馆孔目官,书直库表奏、守当官,四年授勒留官,遇恩二年,授后,守当官八年、书直库表奏官七年、孔目官六年出职;那些职迁补的,允许通计年考,有俸钱官的,再留三年。典书、楷书五选集,按照标准三馆入流,年岁已少,不得以各种优劳减选。阁门、客省、承受、驱使官转次第,都依本司旧例补正名,四年授勒留官,遇恩则二年,授后,七年出授簿、尉;其行首都如旧制。审刑院本无职掌名额,于各司选差正名,令不论有无勒留。审官院五年、审刑院三年,出官以前,各司请从今以后勒留,并比照七选集授官例,赴选日不以州县地望作为资叙。"听从了。后来又定客省承受、行首岁满补殿直、奉职;御书院、翰林待诏、书艺祗候,十年以上无犯错的允许出职。

宋太祖曾亲自检阅各司流外人,勒令归农的有四百人。开宝年间,下诏:"流外选人经十考入令、录的,引对,才能注拟。驱使散从官、伎术人,资考虽多,也不注拟。"堂后官多为奸赃,想改用士人在令、录、簿、尉选中的充任;有的不屑就任,而所选不够数,于是如旧制。雍熙时,以堂后官充任职事官,入谢外不赴朝参,见宰相礼节同胥吏。端拱初年,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、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,充中书堂后官,选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,从此开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