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八
服纪下
唐代丧服礼制与公除变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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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本章记述唐代皇帝、皇后、皇太子及百官丧服礼制的具体规定与争论。
阅读提示
阅读本章时,注意不同官员对丧服期限的争议,以及公除制度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。
贞元二年十一月,德宗王皇后驾崩。皇上和百官已经脱去丧服,只有皇太子和舒王李谊以下的人没有脱去丧服。准备实行三年的丧制。起初,礼官商议大行皇后的丧服礼节。代理太常博士柳冕等七人上奏,请求皇太子依照魏晋的旧例,为大行皇后服丧,埋葬后举行虞祭,虞祭后举行卒哭之祭,卒哭后脱去丧服,心中哀悼直到丧期结束。这样就能保留因地位尊贵而降低丧服规格的礼制。后来事情交付中书省,宰相召见礼官等人问道:“如今岂能令皇太子穿着丧服侍奉膳食,直到埋葬之后呢?”博士张荐等人,请求依照宋齐之间的旧例,皇后为父母服丧三十日即因公事脱去丧服的例子,作为皇太子丧服的礼节。等到因公事脱去丧服后,到正宫内,就穿黑色丧服;回到自己的住处,依旧穿麻布丧服。这样或许能符合变通的情理。宰相将此事详细上奏。左补阙穆质上疏说:“臣谨慎地查考礼经,兼考近古事例,皇太子处在母后的丧期,并没有降等减杀的礼节。只有西晋的杜元凯,有埋葬后脱去丧服的说法。那是穿凿附会的诡辩之词,用来取悦当时的君主,实在不足以作为后世帝王的法则。臣愚昧地认为,遵循三年的丧制,就太重了;遵从三十日的丧服,又太轻了。只有实行古人的道理,以周年为定,才是符合礼制的中道。”皇上下诏让宰相再与有关部门商议。宰相因穆质的上奏,召见礼官询问,但不提穆质的名字。礼官柳冕、张荐回答说:“按照礼制,三年的丧期,没有贵贱的区别,都是一样的。哪里有父母贵贱不同,而差别降低丧服节文的道理呢?况且礼制有在公门脱去齐衰的规定。《开元礼》说:‘皇后为父母服丧十三个月,如果禀承朝廷旨意,就十三日而除服。皇太子为外祖父母服丧五个月,如果随从朝廷旨意,就五日而除服。’之所以这样,是恐怕穿着丧服侍奉,会伤害到最尊贵的人的心意。所以根据权宜而改变制度,明确地记载在国家典章中。在公门脱去丧服,意义也在这里。难道都是因为战争吗?皇太子如今如果压抑悲哀因公事除服,穿黑色丧服朝见,回到住处依旧穿麻布丧服,斟酌变通,或许可以传继下去。”宰相认为他们的回答正确,于是命令太常卿郑叔则起草奏议上奏说:“按照礼制,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杖期,没有贵贱尊卑的降等差别。臣等认为圣上以大中之道树立教化,以至孝之心振兴治道,效法古道,谨慎整肃礼制条文。皇太子禀承睿智的训导,发自内心地孝顺恭敬,依据情理斟酌礼制,恢复古制为宜。按照礼制,埋葬后举行卒哭之祭,十一月小祥,十三月大祥,十五月禫祭。至于早晚问安、侍奉饮食,不可以穿着麻布丧服,亲近皇上的居所。臣等请求每次到正宫内觐见时,暂穿黑色丧服;回到自己的住处,依旧穿麻布丧服。这样或许适合变通,符合情理礼制。”皇上命令宰相召见穆质商议。穆质回答说:“虽然不能实现皇太子三年的心愿,但远依古礼,还是胜过魏晋的条文。请求降下诏令,在外宣布施行,也不妨碍皇太子在内宫穿黑色丧服。”皇上下诏认可。当月,诏令百官和宗室各亲属,在两仪殿举行哀悼。临哭完毕后,百官穿素服处理政事。到大殓成服时,百官服丧三日,到甲辰日晚上,脱去丧服。这是采用晋文明皇后驾崩天下哀哭三日即止的意义。其中文武六品以上、不是常参官的官员,以及士人平民等,各自在本家穿素服临哭。外命妇各自在本家,穿素色缦服早晚临哭五日。
六年正月,诏令百官中有私丧因公事除服的人,允许参加宗庙的祭祀。起初,御史监察官根据《开元礼》,凡是有缌麻以上丧服的人,不得参拜宗庙,便移文吏部,告知差拟上奏的祭官中有私丧的人。于是吏部上奏说:“按照礼制,诸侯断绝旁系亲属的丧服,大夫只服缌麻,这是为了削减旁亲的丧服,不敢废弃大宗(嫡系)的祭祀。士人则有缌麻之丧就不祭祀,这是说同宫的人尚未埋葬,想让吉凶之事不相混杂。魏晋以来,变通礼制从权处理,缌麻以上的丧服,在内穿丧服,称之为丧服;假满后换上吉服,称之为公除。凡是已经埋葬因公事除服,就没有什么不能做的事。所以江左的殷仲堪都说:‘已经埋葬而公除的人,废弃祭祀是不对的。’所以那时公除的人,就举行公家的祭祀,这是因为大夫不敢以自家的事务推辞君王的事务,这是《春秋》的大义。如今国家施行公除的命令,既然已经换上吉服,对于祭祀没有妨碍。私家的祭祀,就没有废弃的;公家的祭祀,却还禁止。这是有关部门的条文规定,进退两难。如果因丧服而禁止,就恐怕亏损祭祀礼仪;如果按惯例奏差,就恐怕违反法令条文。先王设立礼仪,是用来引导人们向善的;设立法令,是用来禁止人们作恶的。那些公除的人,人人各自思念君主和父母,没有人不想祭祀。让儿子能祭祀他的父亲,孝道没有比这更大的了;让臣子能祭祀他的君主,道义没有比这更重的了。如果祭祀而不允许,这是禁止人们向善;如果私家祭祀不禁止,那么公家祭祀就没有妨碍。这样,与其留下空文,不如实行变通之礼。如今请求申明旧有的法令,使其施行时可以遵守。凡是有丧服已经埋葬而公除,以及听到丧讯假满的人,允许穿吉服参加宗庙的祭祀。那些同宫尚未埋葬,虽然公除的人,请依照以前的规定禁止。这样或许轻重有秩序,统一王者的法令。”皇上听从了。八年九月,任命前太子宾客李愿为太子宾客,前卫尉少卿李怤为韶王傅。李愿、李怤都是太尉李晟的儿子,为母亲服丧,大祥之后即授官。李晟因为两个儿子尚未举行禫祭,向诸位宰相咨询。赵璟、陆贽说:“旧例有大祥后授官的,都是等到禫祭结束后才上朝请安。”李晟于是上奏施行了此事。
贞元十一年,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上状称:堂兄的侄女嫁给李氏,其夫正在居丧。如今世俗妇女为公婆服丧三年,恐怕不合礼制,请求礼院详细审定后颁下。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岩议论说:谨按《大唐开元礼》中的五服制度,妇女为公婆,以及女子出嫁后为父母,都是齐衰不杖期。考察其中的礼意,或许有其缘由。这是因为妇人之道在于专一,不能自行表达,必须依附于人,所以女子出嫁后,为丈夫服斩衰,而降低为父母的丧服。《丧服传》说:女子出嫁后,为父母为何服期?因为妇人不服二次斩衰。妇人从人,没有专属于自己的道,所以未嫁从父,既嫁从夫,夫死从子。父亲是儿子的天,丈夫是妻子的天。先圣的格言,历代不可更改。以此论之,父母的丧事尚且只服一年,公婆的丧服不应服三年。况且丧服是回报之意,虽有加服或降服,差别不应太大。所以公婆为儿媳服大功九月,是因卑者而降;儿媳为公婆服齐衰一年,是因尊者而加。父母公婆的除服变礼仪节:十二个月小祥,除去腰绖;十三月大祥,除去衰裳,去掉首绖;十五月而禫,过一个月后恢复吉服。永贞九年九月,礼仪使上奏:孙为祖母,应当服齐衰五月。汉魏以来,当时的君主都实行易月之制。皇帝为曾太皇太后沈氏,应五日而除服。内外百官,都令随从服丧,以五日为限。那些在兴庆宫曾侍奉太上皇的人,十三日而除服。皇帝听从了。
开成三年十月,中书门下上奏:皇太子在本月十六日去世。从十六日开始举行哀悼仪式,二十八日因公务而除丧。我们参考惠昭太子的旧例,是因为在除丧期内。现在从举行哀悼的日子数到二十八日,共十三天期满,应当除丧,不应再等到停止上朝的日子期满。我们商量后,希望命令百官在二十九日一概恢复上班,便前往延英殿表示慰问。皇帝下诏说:应当依照办理。
会昌五年正月。兵部尚书归融上奏说。看到义安殿皇太后的遗令。皇帝三天不上朝听政。十三天举行小祥祭礼。二十五天举行大祥祭礼。二十七天脱去丧服。皇帝遵照遗旨。准备施行。我们这些臣子商议。事情贵在适中。礼制要顺应变化。考虑到宣懿皇太后。曾奉太皇太后的命令。追赠尊崇的徽号。祔祭配享于太庙。如今讨论礼制。应当有等级差别。请求皇帝降等服丧期。实行以日代月的制度。十三天脱去丧服。内外臣僚。也请按照这个时间除去丧服。至于经营修奉陵墓寝庙。制度法规和随葬器物。就请按照旧例。不再降低规格。皇帝下诏听从了这个建议。 大中六年十月。诏令有关部门。宰臣的周亲遭遇丧事。想要举行宣吊之礼。应当命令参考酌定。太常礼院上奏说。查考宰臣的周亲。如果是伯叔以及亲兄弟。或者曾经担任重要职位。或者在朝中做官品级在七品以上。就请求举行宣吊之礼。如果年龄幼小。官位卑微。以及其他周亲。这些情况都请求不用派遣使者。这样轻重适宜有节制。降等杀减的道理得到适中。如果宣吊之礼按例要用一年。恐怕会烦扰圣上听闻。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