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十一

左降官及流人

唐代左降官及流人的管理制度与敕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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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唐代关于左降官及流人管理、量移、放还等法律制度的各项敕令。

阅读提示

阅读本章时注意各年代敕令的演变,特别是关于考满年限、量移距离和放还条件的变化,以及不同罪行的区别对待。

左降官流人量移放还流刑

贞观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,规定流放罪三等,不限定里数,根据情况配发到边远重要的州。十五年四月,下令犯有反逆罪而免死配流的人,六年后仍不允许做官。

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,下令犯罪的人,授予文武远官,如果考核年限未满,方便解退的,应当令其依旧重任,继续以前的考核年限。

长寿三年五月三日,下令贬降官都在朝堂谢恩,仍然允许三五天整理行装,到任之日,不得代理其他州县官,也不得通计前后劳考。

开元七年三月十六日,下令左降人考核未满期间,又犯有罪,应当解免或放归田里的,都要申奏,再根据情况轻重贬谪。如果是五流及其他犯罪,依照常法处理。

十年六月十二日,下令从今以后,依照格和敕,应当决杖的人,如果有流移左贬之类的,决杖完毕后,允许一个月内休养,然后发遣。那些因恶逆指斥乘舆的,临时发遣。

天宝五载七月六日,下令应流放贬谪的人,都背负谴责之罪,听说在路上多逗留,郡县官员阿谀纵容,允许他们停滞。从今以后,左降官根据情况稍微严重的,每天驰行十驿以上赴任,流人押领,纲典画时,递相分付。如果仍然因循,所由官当另有处分。

十三载二月九日赦文,左降官从前遭逢丧事,都不能离任。孝行之道,未能弘扬,情礼之间,深可哀怜。如有此类情况,都应放还,仍申省计至服满日,依照法律处分。从今以后,编入常式。

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,那些左降官,如果不是反逆缘坐,以及犯恶逆名教、枉法强盗赃的,如果有亲人年纪八十以上,以及患病卧床,不能扶持,又无兄弟的,允许停官终养。那些流移人也依照此例。

建中三年正月敕,各流放贬谪的人以及左降官,身死后,允许亲属收葬,在本贯地殡葬。那些造蛊毒移乡的人,不在此限。

当年四月,御史台上奏,天下断案,一切请求等待复核上报,以正刑名,只有杀人当罪除外。自徒刑以上结案的,都迁移安置到边州。京兆尹严郢驳奏说:臣私下认为迁移到边州,是流刑的异名。流刑有三等,一律迁移配发,恐怕不妥。那些死罪除杀人之外,有十恶重罪、造伪刻印、主典伪用印、强盗光火等,如果一切免罪徙边,在法律上太轻,不足以惩戒。那些徒刑条目非常多,或斗殴争竞,小有损伤,或夫妻离异,不犯义绝,或养男别姓,或立嫡违式,或私行度关,或相冒合户,如此之类,不可尽数。现在一切徙边,与十恶造伪同等,即轻重悬殊。又依照刑部格,京城殷杂,愆犯百端,触网陷刑,徒罪偏广,如果都送复核,系滞实多。那些徒以下罪,非除免官当及敕杖的,应该依照外州县例,量事处分。现在如果天下徒罪,都申报所司,都等待复核,法司断结,依照式有程限。州县禁囚,动辄成百上千,计算每月徒配,必定不少于五六千人。这样百姓动摇,刑章紊乱。又边州及近边,犯死罪及徒流的,又怎么处理?请求下令删定使详覆,然后施行。皇帝听从了。

贞元三年七月诏,停省天下州府官员,那些左降官依旧。

十一年五月,左降官于邵、刘...并量移授官。旧例,量移六品以下官,都是吏部旨授,到这时特制授之。

元和六年闰十二月,庐州奏,量移官司户参军员外置同正员颜...,母亲在扬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,现在请求奔丧的,依照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,从今以后,流人左降官,称遭忧奔丧的,应令所司,先奏听进止。

八年正月,刑部侍郎王播奏,天德军五城及各边城配流人,臣等私下见各处配流人,每逢恩赦,都得以放还,只有前件流人,都被本道重奏,称要防边,于是令其没身,终无归日。臣又见近年边城犯流的人,多是胥徒小吏,或是斗打轻刑,据罪可原,在边无益。请求从今以后,流人及先流人等,依照格例,满六年后,都允许放还,希望抵法的人足以悛惩,满岁的人断绝愁怨。皇帝听从了。

十二年四月敕,应左降官流人,不得补职及留连宴会,如果擅离州县,具名闻奏。

当年七月敕,从今以后,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,都从到任后,经过五考满,允许量移。今日以前左降官等,及量移未复资官,也宜依照此处分。考满后,委任本任处州府具元贬事例,及到州县月日,申刑部勘责,使吏部量资望位量移官,仍每季具名闻奏,并申中书门下。那些曾任刺史、都督、郎官、御史、五品以上及常参官,刑部检勘其所犯事由闻奏,中书门下商量处分。当月敕,左降官等考满量移,先前有敕令,因循日久,都未举行,于是使幽远之中,恩泽不及。从今以后,左降官及量移未复资官,也宜依照此处分。如果是本犯十恶五逆、反指斥乘舆、妖言不顺、假托休咎、反逆缘累,及赃贿数多、情状稍重的,应具事由闻奏。那些曾任刺史、都督、郎官、御史、五品以上常参官,刑部检勘,具元犯事由闻奏,并申中书门下,商量处分。未满五考以前,遇恩赦的,依照当时节文处分。其复资度数,依照元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敕。

当年九月,刑部奏,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,诸道左降官等,经五考满日,允许量移的,那些贬降日授正员官,或无责辞,也是责授,都请求到五考满,然后允许本任处申阙。其余左降官,因任处州府多是遥远,到考满日,那些有申牒稽迟,导致留滞的,其刺史、本判官、录事参军等,请求给予下考。如果考满后,虽已申牒,未经量移间,其禄料依照天宝贞元两度敕文,依旧支给。那些本犯十恶等罪,已有正名,仍请求依旧。皇帝听从了。当月敕,从今以后,流人不得因事差使离开本处。

十四年十一月,吏部奏,现在请求应责授官,前制已改转的,各敕令依照今任考数,停替日便放,东西合选时,任自参选,不要更有检辖,希望使人无凝滞,事有指归。敕旨,依奏。

长庆元年正月三日,皇帝下制书说:那些官职被免、爵位被削夺,以及被放还的流放之人,如果先前有田庄,没有被官府没收,却被他人侵占冒认,那么如果原主及其子孙已经归来,都委托州府归还田产,务必让他们安居乐业。长庆四年四月,刑部上奏说:依据今年三月三日以来的规定,请求按照制书执行,因为流放和贬官的酌情迁转,轻重相差很大。贬官只是降低官阶而已,流放则是被抛弃至死的刑罚。刑部和大理寺讨论其道理,分条奏报。现在谨慎地详细考查赦文,流放是免除死罪,贬官则是降低官资。酌情迁转者,却要限制年限;流放者,便商议归还。依照今年三月赦文,放还的人中有犯贪赃应处死,以及各种免死而发配流放的人,如果距离京城五千里以外,酌情迁转到较近的地方;如果距离京城五千里以下,那么大约在一千里之内,与他们酌情迁转到附近。如果已经经过一次、两次迁转,六年期限未满的人,再酌情迁转,也以一千里的范围作为限制。如果已经经过三次或两次酌量迁转,如果本来的罪行不是减免死罪的,请求按照制书放还。至于降职官员未能恢复资历,遇到恩赦,任期已满五次考核的,请求按照元和十二年九月敕令,给予酌情迁转。又依照今年正月德音,各种流放之人,减免一年刑期,除贪赃的期限限制外,满五年就放还并录用。那些在德音颁布之后发配流放的,不在减免的期限内。另外,天德、五城等地的流放之人,依照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书,以十年为期限。又依照三月十二日敕令,即使遭受恩赦,也不在放还的期限内。现在请求等十年期满,就放他们回去,仍然允许从发配流放之日计算年数,不在援引德音减免年限之内。皇帝下诏同意。

开成元年二月敕,贬责降资授正员官员,及曾经误累停免,未经引用者,都与进改。左降官有事情可恕,才用足称者,中书门下量才处分。

四年五月敕,各州府有责授六品以下正员官,从现在以后,应委吏部允许终四考满,与替,仍先具事由,申中书门下取指检,不得同寻常员阙使用。

当年十月五日敕节文,今后流人,应准名例律及狱官令,有身名者,六年以后听赦;无官爵者,六年满日放归。

会昌六年五月赦书节文:对于应在天德、振武的徒刑和流放犯人,官府酌情借给粮种,让他们耕田,以此作为生计。大中三年六月敕令:先前被流放或贬谪的罪人,死在贬所,如果其罪行不是恶逆,允许其家属向刑部提出申请,准许归葬;对于极其边远的地方,仍可酌情给予棺材。四年正月敕令:徒刑和流放犯人在天德的,以十年为期限。既然遇到大赦,按例减三年。只要让罪犯轮换补充,边境就不会缺人,依次放归,人们就没有怨恨。秦原、威武各州及各关,先前按照格令,对徒刑和流放犯人也酌情规定期限,只限七年。如果愿意留下居住的也听任其便。同年十一月敕令:收复成、维、扶等三州,建制已经确定,法令制度应完全一致。那些已经配发到这些地方的流放犯人,应按照秦原、威武等州流放犯人的例子,满七年放还。同年五月,御史台上奏:根据敕书节文,流放犯人遇到恩赦,按例必须审查文书。虽说放还,但仍受拘束。这些人经过三次酌情移居的,在赦书之后,委托当地长官仔细核查,没有可疑之处的,便任凭他们去留,事后将名单上报。臣等现在提出条例:这些流放犯人每当酌情移居时,请委托刑部说明原先流放何处,并沿袭文书,按照赦文,当日放行去留,然后上报名单。对于尚未处理的流放犯人,请委托刑部按照此例审查,发文通告本道,并将事由报告御史台,希望避免滞留。五年十一月,中书门下上奏:今后有判处长期流放,以及本罪应当处死,遇到恩赦得以减刑的,都勒令携带妻子一同前往;有儿女愿意跟随的,也听任其便。如果流放犯人死在当地,其妻子等人允许去留,州县不得扣留;愿意留下的也听任其便。

干符二年九月十六日敕,应残疾笃废,犯徒流罪,或是连累,即许征赎。如身犯罪,不在免限。其年十五以下者,准律文处分。

五年五月二十六日,刑部侍郎李景庄上奏说,分配给州府的流放犯人,流刑分为三等,从流放二千里到流放三千里,每五百里为一等。依照律法,各种犯流放罪应当发配的人,二等流刑都服役一年,称为加役;流放三千里,服役三年。服役期满以及遇到赦免免除劳役的人,就在发配的地方,按照当地民户的条例处理。今后希望请求各种流放犯人应当发配的,按照所发配的里数,在没有重要城镇的地方,仍然按照罪行发配,准许就近安置。皇帝下旨,同意了这个建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