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十一
杂记
唐代杂记:刑狱与司法敕令汇录
本文永久链接:https://shishuguan.com/books/tang-huiyao-baihuawen-full/volume-41/chapter-4
本章概要
本章记载唐代各朝关于刑狱、赃罪、匿名书、刑罚折抵等法律制度的敕令诏制。
阅读提示
阅读本章需注意各项敕令的时间与内容,关注司法制度的演变。本章多为条目式记录,重点在于制度规定本身。
贞观十一年正月敕令:京城在押囚犯,每月奏报。从立春到秋分,不得奏请处决死刑。
贞观十三年八月敕令: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应毁伤。近来争讼之人,自己割伤耳目。今后违犯者,先打四十杖,然后依法处理。
贞观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诏令:盗贼作乱,为害很深。州县官员,多求虚名,即使有盗贼发生,也不愿上报。村乡长正,知道这种情况,互相劝阻,十件不报一件。假若有被告发的,先审问物主,以及邻居,长期被关押。有这种情况,实在损害政教风化。从今以后,不要再这样。
永徽五年三月制度:州胥吏贪污一匹以上,先打一百杖,然后依法处置。
永徽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:投匿名信,国家有常禁。所有官民,都应知晓。近来竟有人到朝堂旁边,把信扔在地上,隐藏姓名,诬告他人。我察看其所写内容,都是极其虚妄的。这种风气如果兴起,为害更大。从今以后,内外司法部门及特别敕令依据事实,都应按照法律条文,不要再另立酷法。那些匿名信,也应按法律处理。
永淳二年二月制度:官员犯法被判决后得到昭雪的,都要申报尚书省详细审定。之前被冤枉判决及有胡乱昭雪的,都要写成文书上奏。
延载元年敕令:偷盗公私佛像,列入大逆条。偷盗佛殿内物品,等同于盗窃御用物品。
神龙三年八月七日:反逆罪连坐之人,应被没收官籍的,年龄在十六岁以上,都发配到岭南边远恶劣州郡做城奴。
景云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敕令:新授官职以上的人,不得再申诉冤枉。
开元三年二月敕令:禁止另宅居住妇人。如有违反者,五品以上官员,贬谪到偏远恶劣的地方;妇人则配入后宫掖庭。
开元四年正月六日敕令:除长官以外,因公事责罚决断,鞭打不超过十下;那些使者及专门负责执行的人,不得超过二十下。
开元二十二年十月九日敕令:犯罪逃跑的人,其赃物应先征收缴纳,后来捉获勘问,赃数减少的,不在退还之限。天宝五载十一月五日敕令:那些伪造印章的,应当依照伪造铸印刻印的案例处理,永远作为常式。
天宝九载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令:追究情状,专知官有(过错),减罪二十下为十下。从今以后,判司、县令一人犯罪,扣太守一季俸禄;丞、簿、尉一人犯罪,给县令中下考绩;三人以上犯罪,根据情况贬黜。至建中元年二月十五日敕令:追究情状,应当依照格式处分。至贞元六年十一月八日敕令:从今以后,太守、县令有犯赃罪的,应当加常式一等处理。
元年建丑月二十一日,京兆尹魏少游上奏:县令的职责在于亲近百姓,丞、簿、尉有犯罪,没有不全部知晓的。近来各自互相蒙蔽,都徇私情,百姓艰辛,原因就在这里。从今以后,丞、簿、尉有犯赃私罪的,连坐县令,其罪减所犯官员二等,希望互相管辖,不得为非作歹。敕旨:依从。天下各州准照此办理。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:州县佐官以下,笞杖不得超过十下;以上(更重的刑罚),必须由长官处分。
广德元年七月十一日敕节文:所有天下刑狱,由大理正断,刑部详覆,然后下达中书门下处分。
元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,御史台上奏:处决囚犯,依照法令,以午后(未时)为限,不得超过申时。如果州府及诸司,已到未时以后的,允许到第二天。仍请敕令本司官员依照制度,与御史共同监督执行。依从。长庆二年九月敕令:凡犯赃罪的,今后不得用散试官来抵罪。
元和三年四月敕令:凡勋官及六品以下阶,应当依照散试官例,不得抵罪。大中五年四月敕令:凡诸道州府及京诸司所有推勘奏状,应当令其陈述小节目,状纸于大状前一同进呈。现在天下称为“小状”,从此开始。
大中七年四月六日敕令:法司断罪,每脊杖一下,折合法杖十下;臀杖一下,折合笞杖五下。这样吏员就没有超越制度,法律遵守常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