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十九

丞簿尉

唐代州县官考课与任免敕令辑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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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唐代关于州县官员设置、考课与任免的敕令。

阅读提示

注意各敕令的时间顺序和考课次数的变化,以及不同官员(如赤令)的例外规定。

大中正县尉仓督里正三考

武德七年正月敕令:每州设置大中正一人,掌管了解州内人物,由本州有声望的人兼任,没有品级俸禄。到贞观初年废除。同年三月二十九日,改县正为县尉。

开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敕令:州府及县的仓督、府司佐史、县录事、里正等,如果有德行操守,熟悉公文案牍,任职满十年,不在解职的限期内。

宝应元年五月十九日制令:州县官从今以后,经过三次考核就替换一次。考核期满,都要等待接替的人。如果接替的人没到,应当考核四次后停职。到六月九日敕令:按照标准,经过四次考核,加年劳一阶。现在既然三次考核就替换,其阶官特许按结叙处理。

同年十一月敕令:吏部侍郎张孚上奏:今年五月十九日制令,州县官从今以后应当三次考核一次替换。现在几个州申报解释,怀疑三次考核后,是等待接替的人到了就勒令停职。现在希望让考核三次的官员,等待接替的人到来。如果接替的人没到,请求考核四次后停职。到贞元六年十二月二日敕令:刺史、县令,以四次考核为限。赤县令既然是常参官,不在四次考核的限度内。次赤县令既然同京官,应当以三次考核为限。到九年七月十九日,各州县令既然以四次考核为限,如果没有接替的人,应当到五次考核后停职。

贞元二年五月十九日敕令:州县繁重的政务,不可缺人。从今以后,各司各使,不得差遣两府判司、畿赤官出界去办理事务。如果有凭借他们的才能,上奏请求改任官职的,不在此限。

大中三年九月敕令:两判司、县丞、主簿、县尉,没有带敕额职事的,以及不知捕贼的,不得在非时节奏请。如果有意外事故,必须进行奖惩的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