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八十

杂录

唐代谥法制度与请谥程序杂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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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
本章记载唐代谥法制度及相关敕令奏议。

阅读提示

阅读本章注意各段的时间顺序与制度细节,特别是谥号避讳、请谥程序及期限规定。

行状佐史考功太常怀柔

贞元十一年。司徒马燧安葬。有关部门上谥号称景武。皇上说:景,是太宗皇帝的谥号。改称庄武就可以了。

元和三年。镇州王士贞去世。他的儿子王承宗不顺从,不加谥号。太常博士冯宿认为,怀柔的义理,不能遗忘他的忠诚和劳苦,请求加以美谥。皇上听从了。

那年正月。中书门下上言:故中书令汉阳郡王张柬之、故侍中平阳郡王敬晖、故中书令扶阳郡王桓彦范、故中书令博陵郡王崔元𬀩、故中书令南阳郡王袁恕己等五人,得到史馆报告,都没有谥号。诏令:张柬之等人都功勋载于国史,配享庙庭。赐予谥号改易名号,义光百代。应当命令有关部门,立即给他们定谥号上奏。当时张柬之的曾孙张曛,因为谥号的事到中书省陈诉。宰相上报皇上,于是命令有关部门授予张曛官职。四月,有关部门上奏:呈上功臣五王的谥号建议。请求赐张柬之谥号文贞,桓彦范谥号忠烈,敬晖谥号贞烈,崔元𬀩谥号文忠,袁恕己谥号贞烈。皇上听从了。

五年二月。考功上奏:本司三品以上官员,按照格式应当请求谥号的官员。按照贞元七年格式条文,奉宝应二年正月十八日敕令节文:佐史记录行状,陈请考功详细复核完毕后,下交太常定谥号。近日以来,撰写记录行状,多不是佐史。既违背事实,又违反格式条文。请求从今以后,行状请求谥号,按照敕文必须由佐史撰写。敕旨:应当命令门下省佐史撰写录行状,以此作为复核依据。

十四年。都省上奏:请求谥号者的子弟及门生故吏,请求设立期限。在未安葬以前陈状。其家在偏远地方,及有其他事故的,允许到一年内陈状。到考功一个月内检查勘验,下交太常礼院。接受牒文后,一个月内确定谥号牒报考功。养育德行于丘园,节操行为特别优异,无官及地位卑微者,允许所在地方长官上奏请求。仍然允许不拘年限。在未立期限以前,应当请求谥号而未请求的,家在城内的,允许六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;家在外地的,也允许到一年内申请。立期限以后,如超过期限很久,完全不请求谥号。其中如有善恶特别显著,可留存劝诫作用的,请求委托考功访查行实,便请下发牒文给太常礼院定谥号。希望使善人必被称扬,恶人无处幸免。都省上奏:按照太常博士李虞仲上奏,凡官品符合应当请求谥号者,必须在葬期前向考功请求,牒送太常寺礼院,与后一个月内定谥号者,奉三月二十五日敕令,应当命令尚书都省与考功及太常礼院再详细条列,明确设立期限上奏。现在与考功郎中萧祐、太常博士李虞仲等商议,详细条列期限如前。敕旨:依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