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八十四
租税下
唐后期两税折纳与征收禁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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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本章记载唐朝后期两税折纳、均摊减免、纲运及征税禁令等租税制度的调整与执行。
阅读提示
阅读本章时注意各项诏敕的时间顺序与政策连续性,区分现钱与实物折纳、虚估与实估等经济术语,留意奏疏中的争论焦点和最终裁决。
元和十五年八月,中书门下上奏说:根据今年闰正月十七日的敕令,命令百官商议钱货轻重的问题。现在根据群官户部尚书杨于陵等人的意见,请求天下两税、榷盐、酒利等,全部用布帛丝绵以及当地出产的物品来交税,不征收现钱。这样物重钱轻,农民可以免于低价出售布帛。我们认为群官所议之事都很妥当,对公私都有利。请求交付度支商量,根据各州府应征的两税,供应上都及留州、留使的旧额,从元和十年以后,都改配端匹斤两之物作为税额。如大历以前的租庸调,不计钱,令其折纳,使百姓知道定制,供应办理有常法。仍按元和十五年征收布帛等的估价,如果有旧纳虚估物的,按虚估物折算;如果旧纳实估物或现钱的,就在端匹斤两上适当加价折算。变法的关键在于提高物价,物价提高则对公私长久有利。起初虽然稍有加饶,法令施行后就应当落实。比旧给用,固然有利而无害。仍要制定条件处理,编入旨符。盐利酒利,本来用榷率计钱,与两税之名不同,不能去掉钱额。但旧额中如有令纳现钱的,也请令折按时估计的匹段。官府既然不专以钱为税,百姓得以用所产之物输送,那么钱货必然平均轻重,农田自然扩大蚕织。顺应时势惠及下民,或许能得到合适。那些缺乏丝麻或地处边塞的,风俗不同,赋入不同,请委托所司裁酌,随宜处置。敕旨:依奏。
太和二年二月,兴元尹王涯上奏:兴元府南郑两税钱额向来很高,每年征收,例多拖欠。现在请求在管内四州均摊,代纳二千五百贯文。分配蓬州七百五十贯,集州七百五十贯,通州五百贯,巴州五百贯。敕旨:交付所司。四年五月敕:剑南西川宣抚使谏议大夫崔戎上奏,根据诏旨制置西川事条,现在与郭钊商量,两税钱数内三分,二分纳现钱,一分折纳匹段。每二贯加饶百姓五百文,共十三万四千二百四十三贯文。依此晓谕百姓完毕。经贼州县,根据诏书减放一分,计减钱六万七千六百二十贯文。不经贼处,先前征现钱的三分中,一分折纳杂物,共优饶百姓一十三万。旧有税姜芋之类的,每亩至七八百,征收不定时。现在合并省去税名,完全依照各处为四限等第,先给户帖,其余一切名目敕令停止。敕旨:依奏。
六年,天平军上奏:请求从元和七年开始,每年供应两税榷酒等钱十五万贯,粟五万石。自从元和末,收复李师道十二州,朝廷不安反侧,征赋所入,全部留下赡养军队。到这时才归王府。
开成二年二月敕节文。诸州府或遇水旱。有欠税额。合供钱物斛〔底本未编码字 U+E349〕伏请委派州县长官,设法招抚流亡百姓,并召募民户承佃土地,所欠钱款陆续补纳。年终以后,将恢复、填补的钱物数量上奏,并报告度支。刺史、县令卸任时,须由接替者交割,仍须清楚列出现有的主户、客户,交付给后人,不得互相推诿、申报核销税钱。所招徕的户口,不得将当地大户拆分冒充小户,另加摊派。
四年十月,中书门下上奏:根据开成元年三月十日敕,应令两税州府,各在现任官中,拣择清强长定纲,往来送。五万至十万为一纲。纲官考满,本州便给依资奏改。通计十年往来,优成与依资选。迁当处令录长马。如本州官资望无相当者,允许优成奏他处官。我们认为,诸道有上供两税钱物的,大小计百余处。旧例差州县官充纲,也不听说有过多的败阙。如果依敕以长定纲为名,则命官不以才能,赋禄难凭僦运。况且江淮财赋大州,每年差纲十余批。如果令长定,则官员长期占于此流;如果只取数人,纲运当亏其大半。我们商量,长定纲从明年以后停止。我们又根据开成元年以前的旨条,州县官充纲送轻货四万以上,无欠少,不超程限的,书上考;十万减选一。其余优奖,还略轻。送二万至五万,依旧书上考;五万至七万,减一选;七万至十万,减两选;十万至十五万,减三选。如一次充纲,优劳未足,考秩之内,情愿再差的,旨条先有约绝。此后望令开许。如年少及材质不当,但令照旧例,以课料资陪,不必一例依次差遣。其余并望准前旨条处分。敕旨:依奏。
那一年十二月,邕管经略使唐宏实上奏说,他所管辖的地区上供的两税钱有一千四百七十三贯文,这些现钱每年都附在广州的纲运中送交。皇帝下敕说,邕管的两税钱有八百余千,从今以后自行输纳,十分艰难不便。应当委托岭南西道观察使,每年在接收时将其换成轻便货物,附在纲运中送往省库。其运输脚钱,仍命令在放免的数额内抽取折合。
会昌元年正月制:租税的征收有常规,王制已经具备。征收没有法度,百姓如何依靠。内外各州府的百姓,所种的田苗,按率征收赋税〔底本未编码字 U+E349〕,一向有定额。听说近年长官,不遵守法制,额外征求,致使务农的人,更加困弊。也有每年派官巡检,劳扰很深。从今以后,州县每县所征收的赋税〔底本未编码字 U+E349〕,一切按照定额为准,不得逐年检查追责。定额之外如有荒废闲置的陂泽山原,百姓有人力,能开垦耕种的,州县不得随便追问所收的苗子。五年之内不在征税范围。五年之外,按照旧例收税。在一乡之中,先填补贫户的亏欠。如果没有亏欠,就平均减少众户应征的赋税〔底本未编码字 U+E349〕但令不失元额。不得随田加税。仍委本道观察使每年秋成之时。具管内垦辟田地顷亩。及合征上供留州若使斛〔底本未编码字 U+E349〕数。分析闻奏。如所奏数外。有賸纳人户斛〔底本未编码字 U+E349〕。刺史已下。并节级重加惩贬。观察使奏听进止。仍令出使郎官御史。及度支盐铁知院官。访察闻奏。
大中二年正月,皇帝发布诏令。各州、府、县的纳税事宜,原本应当优先派遣富裕且人丁兴旺的家庭提供车牛运输。近来,许多有权势的人和富豪之家,都请求将他们应交的税留在县里缴纳,这使得孤苦贫穷的百姓,反而必须雇人搬运。从今以后,纳税时留在县里的部分,必须首先照顾贫穷、生活困难的农户。如果有违反规定的,各级相关官吏,将根据情节轻重,加以处罚。
四年正月下诏:天下各州府的百姓,在两税之外,绝不允许额外有摊派。已经多次告诫申饬,还担心沿袭旧弊。应当委派御史台严密纠察。各道州府应征收的两税匹段等物品,以及留州使用的钱物,收纳匹段的虚实估价,以及现钱,从前都有固定制度。听说近日有时在虚估匹段数量内,征收实估物品,以及其中的分数,也不完全依照敕令条文。应当委派长吏,切实遵守。如有违反,必定依法制裁。本判官和专知官应当受到重罚。另外,青苗钱和两税,本来与田地有关。土地既然属于某人,税就应该随土地转移。从前的赦令,多次申明。豪富之家,还不恭敬遵守,都是趁着百姓急切,私下逼迫签订契约文书。从今以后,勒令州县严密查察。如有这类情况,必须予以痛惩。其土地仍要勒令归还本主,不再有讨论价值的限制。
六年三月敕令:先前赐给郑光鄠县和云阳县的庄田各一所,府县所有的两税及差科色役,都特别予以免除。中书门下上奏说:郑光是陛下的大舅,宠爱优待本来就应该与众不同。然而根据土地缴纳赋税,天下都是一样的;随户口摊派各种徭役,长久以来已成为既定的制度。想要致力于治理国家,这实在是根本。近日陛下屡次发出仁德的诏令,想要使朝廷内外一致,所有士人百姓,没有不敬仰感戴陛下仁慈的。现在唯独突然免除郑光的庄田赋税,似乎稍微违背了先前的心意。况且赋税的收入,是经费的常项;差役摊派不均,怨恨就会产生。事情虽然极其微小,但关系到国家体制则很重大。臣等位居宰相之职,每次承蒙告诫勉励,如果有管见,应当陈述。谨此记录上奏,恭敬地等待敕旨。奉批答:看了所奏,完全知晓。朕因为郑光是元舅之尊,想要特别优待他,下令免除征税,起初没有仔细考虑。卿等位居辅政大臣,常常想着匡正补益,事情无论大小,必定竭尽公忠。何况在亲戚之间,是人们难以议论的,如果不是爱护我,怎能进献善言。各种事情如果能都像这样,天下何必担忧治理不好。有始有终,应当共同遵守。反复阅览,确实增加欣慰喜悦。所奏应当体察朕的心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