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
田制
黄宗羲论田制:井田恢复与赋税改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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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概要
本章论述井田制可以恢复,批判后世赋税积累、税非所出、田无等第,主张以下下等定税和随土所产改革税制。
阅读提示
阅读时可先把握三篇结构:田制一论赋税标准,田制二辩井田可复,田制三析税制三害。注意黄宗羲以“下下等”为定价原则,以屯田为恢复井田的例证,以随土所产和丈量分等为具体方案,贯穿反对暴税、体恤民生的立场。
田制一
从前夏禹根据土壤肥瘠确定赋税,《周官》按照国家的体制划分疆界、治理土地,那么夏朝所定的制度,到周朝已经不能作为标准了。在那时,各国的君主,对于自己疆域之内田地的肥沃与贫瘠、百姓人口的多少、时势的变迁,都看作是自家门内的事情。井田制被破坏以后,汉朝初年十五税一,文帝、景帝时三十税一,光武帝起初实行十税一的税法,后来也改为三十税一。这是因为土地广大,不能一一细分区别,只总揽大概形势,使贫瘠土地上的百姓不至于太困苦罢了。因此总计九州的田地,以下下等作为标准,下下等的百姓不困苦,那么天下的形势就相安无事,我也可以不必去一一细分区别,而做那根据土壤定赋、治理土地的事情了。三十税一,是下下等的税,在三代的兴盛时期,赋税有九个等级,不能都出自下下等,汉朝偏偏能做到三代所不能做到的事,难道是汉朝的德行超过了三代吗?古时候用井田养育百姓,那些田地都是君主所有的田地。从秦朝以后,田地是百姓自己所拥有的了。君主既然不能养育百姓,让百姓自己养活自己,却又向他们征税,即使三十税一,比起古时候也未曾算轻。
到了后世,不能深入推究它的本末,认为十税一才是古法,汉朝减轻赋税,不是通行的长久之道,一定要合于古法。九州的田地,不授予君主而按十税一征税,那就是以上上等作为标准了。以上上等作为标准,百姓哪有不困苦的呢?汉武帝时,财政不足,以至于卖爵位、借贷、酒类专卖、算缗钱、盐铁专卖等事无所不做,却终究不敢增加田赋,那东郭咸阳、孔仅、桑弘羊,难道是考虑还不成熟吗?然而十税一,名义上是古法,它不合于古法实在太严重了。而在战乱之时,又不能守住十税一,他们向百姓征税,不是按田地而是按使用,以一时之用来制定天下的赋税,后来的君王沿袭了它。后来的君王衰败以后,又按当时之用制定天下的赋税,而后来的君王又沿袭了它。唉!我见天下的赋税一天天增加,而后来的百姓一天天比从前更加困苦。
儒者说:井田不能恢复,仁政不能施行,天下的百姓才开始疲惫不堪了。谁知魏晋的百姓又比汉唐困苦,宋的百姓又比魏晋困苦?那么天下残害百姓的,难道只在井田不能恢复吗!如今天下的财赋出自江南,江南的赋税到钱氏时变重,宋朝未曾改变;到张士诚时又加重,明朝也未曾改变。所以一亩的赋税,从三斗起征到七斗,七斗之外,还有官耗私增。计算一年收获,不过一石,全部输送给官府,尚且不够。之所以到这种地步,是因循乱世苟且的办法。我认为若有王者兴起,一定要重新制定天下的赋税;重新制定天下的赋税,一定要以下下等作为标准,然后才合于古法。
有人说:三十税一,国家用度就不足了。古时候千里之内,天子享用,那些从诸侯的贡赋中收取的,不到十分之一。如今郡县的赋税,郡县享用不到十分之一,解运到京师的占十分之九。那些收取十分之一的人尚且没有不足,收取十分之九的人反而担忧吗!
田制二
自从井田制废除,董仲舒有“限制百姓占田”的建议,师丹、孔光沿袭它,令百姓占田不得超过三十顷,期限满三年而犯禁的没收其田。其用意虽然好,但古时的圣君正要授田来养育百姓,如今百姓自己拥有的田地,却又要用法令夺走,授田的政令还未实行而夺田的事情先出现了,这就是所谓做一件不义的事都不可以啊。
有人说夺走富民的田地就会生乱,想要恢复井田,须乘大乱之后,土地荒芜、人口稀少然后才行,所以汉高祖灭秦、光武帝乘汉室衰乱,可以做而不做,实在可惜。先王制定井田,是为了顺遂百姓的生计,使他们繁衍众多。如今庆幸百姓被杀戮,因为这样可以便于我的事情,将使田地已经井田化之后,人民繁衍众多,或许不能对我的制度没有抵触,难道反而说是不幸吗?
后世儒者说井田一定不能恢复的,没有比苏洵更详尽的;说井田一定能恢复的,没有比胡翰、方孝孺更切合的。苏洵认为川路、浍道、洫涂、沟畛、遂径的制度,不穷尽数百年的力量不可完成。如果真的授田给百姓,有道路可通,有水利可修,又何必拘泥于那些制度疆界的末节呢!凡是苏洵所担忧的,都不是搞井田的人所急迫的。胡翰、方孝孺只说它可以恢复,他们用来恢复的方法也不能详尽。我从卫所的屯田,知道用来恢复井田的办法也不外于此了。世俗儒者对屯田就说可行,对井田就说不可行,这是不知道二五就是十啊。
每军拨出五十亩,就是古时的百亩,不正是周时一夫授田百亩吗?五十亩征正粮十二石,听任本军支用,余粮十二石,供给本卫官军的俸粮,这是实征十二石,每亩二斗四升,也就是周代乡遂用贡法。天下屯田现有额数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,以万历六年实有田土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来推算,屯田占十分之一,授田之法未实行的,只差九分罢了。由一推及九,似乎也不算难行。何况田有官田、民田,官田,不是百姓所能自己拥有的。州县之内,官田又占十分之三。以实有田土平均,人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,每户授田五十亩,还余田一万七千零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,用来听任富民占有的,那么天下的田自然没有不足,又何必限田、均田纷纷扰扰,而徒然做困苦富民的事呢!所以我从屯田的实行,知道井田一定可以恢复。
诘难的人说:屯田既然如同井田,那么屯田的军士理应日渐繁衍众多,为什么还会有消耗呢?回答说:这原因有四:屯田的人不是土著百姓,即使授给他们田,不足以挽回他们对乡土的思念,这是一。又令少壮者守城,老弱者屯种,屯种而任用老弱,那么收获能有多少,而且他们看见不屯种的人也未尝得不到粮食,又何必去承担那劳苦呢?这是二。古时十税一,如今每亩二斗四升,计算一亩的收入不过一石,那就是十税二分半了,这是三。又征收由武人主持而郡县不参与,那么凡是刻剥军士的人什么事做不出来,这是四。又何必奇怪它的消耗呢?
田制三
有人问井田可以恢复,已经听到您的指教了,至于确定税制那么怎样才行?回答说:百姓苦于暴税很久了,有积累无法返还的害处,有所税非所出产的害处,有田土没有等第的害处。
什么叫积累无法返还的害处?三代的贡、助、彻,只税田土而已。魏晋有户调之名,有田的出租赋,有户的出布帛,田之外又有户了。唐初立租、庸、调之法,有田就有租,有户就有调,有身就有庸,租出谷,庸出绢,调出缯纩布麻,户之外又有丁了。杨炎变为两税,人没有丁中之分,以贫富为差等,虽然租、庸、调之名浑然不见,其实是将庸、调并入租了。相沿到宋,未曾把庸、调从租内减去,却又征收丁身钱米。后世安于它,说两税,是租;丁身,是庸、调;哪里知道它们是重出的赋税呢?假使庸、调之名不去掉,何至于这样呢!所以杨炎利于一时的地方少,而害于后世的地方大啊。
明朝两税、丁口之外,有力差、有银差,大约十年轮值一次。嘉靖末年实行一条鞭法,通计府州县十年中的夏税、秋粮存留、起运的数额,均徭、里甲、土贡、雇募、加银等例,一条总征,使一年出的人分为十年,到轮值之年一如其余之年,这样银、力二差又并入两税了;不久里甲轮值之年的杂役仍又纷纷出现。其后又安于它,说条鞭,是两税;杂役,是值年之差;哪里知道它们是重出之差呢?假使银差、力差之名不去掉,何至于这样呢!所以条鞭利于一时的地方少,而害于后世的地方大啊。万历年间,旧饷五百万,末年加新饷九百万,崇祯年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,倪元璐任户部,合三饷为一,这是新饷、练饷又并入两税了。到今日认为两税本来如此,哪里知道使天下灭亡的就在于此呢?假使练饷、新饷之名不改,或者有人会顾名思义,也未可知。这又是倪元璐不学无术的过错。唉!税额积累到这种地步,百姓能保全性命的也没有多少了!如今想要确定税制,必须返回积累以前而制定制度。授田给百姓,以十税一为标准;未授的田,以二十税一为标准。户口则用来作为出兵养兵的赋税,国家用度自然没有不足,又何必做暴税呢!
什么叫所税非所出产的害处?古时根据土地所宜制定贡赋,即使是诸侯也不忍心用其地所没有的东西来强求,何况小民呢!所以赋谷米,是田所自出的;赋布帛,是丁所自做的。其中有纳钱的,后世随百姓方便,布一匹,值钱一千,输官听任为九百。布值六百,输官听任为五百,比之民间,反而降低。这是钱在赋税中,只是与布帛通融而已,那田土的赋谷米,汉唐以前没有改变。到杨炎把户口的赋税并入田土,于是布帛折钱的和谷米相混,也就不知道钱不是田赋了。宋隆兴二年,下诏温州、台州、处州、徽州不通水路,其二税物帛,允许依照折法用银折输。大概当时银价低下,允许用银折物帛,也是随百姓方便。然而查熙宁税额,两税中赋银的只有六万零一百三十七两而已,而且又因谷贱时常常平仓就籴,所以虽然赋银,也不至于太困苦。
明朝自漕粮之外,尽数折银。不仅折钱的布帛变为银,而且历代相仍不折的谷米,也无不变为银了;不仅谷米不听上纳,即使想用钱准银,也有所不能了。用钱为赋,陆贽尚且说“所供非所业,所业非所供”,认为不可,何况用银为赋呢!天下的银已经枯竭,荒年田所出产不足以上供;丰年田所出产足以上供,折成银,就仍不足以上供了,岂不是使百姓年年都成荒年吗?上天给百姓丰年而上面又夺走,这是拥有天下的人以百姓为仇敌啊。那么圣王若有天下,一定根据土地所宜,出百谷的赋百谷,出桑麻的赋布帛,以至于杂物都赋其所出,百姓或许不至于困苦憔悴吧!
什么叫田土没有等第的害处?《周礼·大司徒》:“不易之地家百亩,一易之地家二百亩,再易之地家三百亩”,这是九等定赋之外,先王又细分为等第。如今民间田土的价格,悬殊不止二十倍,而官府的征收,划为一种则例,致使不毛之地年年空出租税,也有年年耕种,而所出的收入不偿牛种。百姓只知道它是瘠土,从前如果按古法休耕一岁、二岁,未尝不是沃土了。官府催征不暇,即使想休耕,又怎么能休耕呢?何必奇怪土力一天天枯竭呢!我见有百亩的田而不足当数十亩用的,这是不休耕的害处。
如今丈量天下田土,上等的依方田之法,二百四十步为一亩,中等的以四百八十步为一亩,下等的以七百二十步为一亩,再斟酌用三百六十步、六百步为一亩,分为五等。鱼鳞册字号,一号以一亩为准,不得附加以零头,如数亩同一区的不妨数号,一亩而分数区的不妨一号。使田土的等第,不在税额的轻重而在丈量的广狭,那么不齐的就随之齐了。因此田的中、下等,能够轮换耕作,以收上田之利,如果力量有余而全部耕种,那二亩三亩的收入,与上田一亩较量多少,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。